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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给出明确的司法解释吧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刑法总则第13条: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北京市高院下发通知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常见多发,各院应高度重视,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稳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法院在收到案件后,对拟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尽量先向相关部门了解相关的具体案情,通过与检察机关的沟通了解案件情节的轻重。对于醉驾入刑的争论,新华社发表文章称解释权应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但北京市法学会的专家分析说,最高法也有解释权,出台司法解释本身就是最高法的日常工作。

  对此,最高法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理应出台一个配套的标准。例如,在这个标准里可以明确:一个人血液里的酒精浓度刚刚达到醉酒标准,没有发生任何事故,而且他可以走直线,那么,如果再加上初犯、认错态度好等情节,可以考虑仅仅对其采取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法院系统最近一段时间“压力很大”是必然的。但是从长远来看,笔者以为醉驾入刑的标准越严格,越能减轻法院的压力。一方面,近来各地都报道说“白酒销量下滑”、“代驾业务猛增”。照这样的态势发展下去,醉驾的人越来越少,法院的压力自然会减轻。另一方面,不给醉驾入刑留口子,法官面对说情的官员或者明星,就可以拿出刚性的法律条文当盾牌,从而减轻“得罪人”的压力。

  醉驾是否入刑不应如此“暧昧”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开始生效,各地已有多名醉驾者受到刑事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会不会对有权有钱有势的醉驾者“网开一面”?什么叫做“情节轻微”?一些人们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16日下午,在相关案例研讨会上,法学教授、律师等法学界人士,针对醉驾标准如何认定、醉驾是否该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自由裁量权究竟应当有多大等话题,展开激辩。

  焦点一

  醉驾标准如何认定?

  反对声

  可以“走个直线看看”

  建议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是行政执法认定醉驾的标准,即抽血检测“每百毫升血液中含80毫克酒精为醉驾”。这个标准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来界定的。“醉驾入刑后,认定醉驾的标准必须统一,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不宜直接套用行政执法的认定标准。”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认为。

  首先,醉驾者所面临的法律处罚变得更加严厉,不仅要被限制更长时间的人身自由,而且还可能承受更多的法律责任,如有的单位员工被判刑后,将被开除,今后的就业甚至生活都可能受影响。其次,醉驾的统一标准也应考虑个体的差异。柳波认为,判定醉驾的标准应坚持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主,辅以体现个体差异的“人体平衡试验”。

  支持声

  标准已明确执行也很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从文义本身看,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并没有留下可供解释的余地。第22条中对“飙车行为”和“醉驾”有不同的规定,“飙车”只有达到“情节恶劣”才处拘役并处罚金,而“醉驾”并没有这一要求。

  王成教授认为,从“醉驾”行为本身看,“醉驾”并无所谓的严重与否,因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从目前的实践看,公安机关正在执行的这套标准执行得很好。从老百姓的角度看,对“醉驾”的认定标准应该是统一适用的,而不应该是弹性的。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焦点二

  如何预防矫枉过正?

  反对声

  减少对犯罪人生活的影响

  “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别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对醉驾是否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需要一段时间的司法积累,考察利弊得失,不宜一律追究刑责。

  “立法进行定罪,司法进行量刑。‘醉驾入刑’的目的就是一般性预防,起到教育群众,威慑犯罪的目的。达到这个目的的同时,还要尽可能减少对犯罪人本身以后的生活、家庭等的影响。”阮齐林说,别因为惩治犯罪又制造出新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对醉驾实行缓刑是一个很好的办法。

  支持声

  不能纵容司机的侥幸心理

  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许多公众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为醉酒驾车设置了一条不容触碰的高压线,对饮酒驾车行为起到了非常好的震慑作用。“‘慎入罪’的观点一提出,自由裁量的空间大了,难免会纵容‘酒司机’的侥幸心理。”

  “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

  焦点三

  司法裁量

  怎样把握?

  负面效应不可轻视

  反对声

  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会出现打击面过宽的负面效果,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说。对于醉驾,采取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手段,对违法者个人生活影响较小,也能起到必要的预防与惩罚作用,而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一旦用之不当,打击面过宽,实际上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醉驾行为危害社会,人人喊打是好事。但公众毕竟是感性的,而司法要理性。

  打击醉驾关键不在于处罚有多严,而在于是不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醉驾处罚宽严与否,都有可能出现有人担心的司法不公问题。“中国刚刚迈入汽车时代,就让越来越多的司机背上犯罪的帽子,其负面效应不可轻视。良好的驾驶习惯是需要长期的引导和教育才能养成的,不要寄希望刑法‘毕其功于一役’。”田文昌说。

  明显是“行为犯”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法庭上 “悔”声一片

  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被判

  拘役2月罚1000

  17日14时,北京市第一名被拘留的醉驾司机被控危险驾驶罪,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

  内蒙古人李俊杰于2011年5月1日零时44分,醉酒驾驶奔驰车,在朝阳门立交桥被警方查获,其体内酒精含量159.6mg/100ml。他成为醉驾入刑后第一名被查获的醉驾司机。“我认罪。”听完指控,他平静地说。据了解,当天李俊杰并未造成车祸损害。公诉人认为,李俊杰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其到案后有一定悔罪情节,建议从轻处罚。“我这些行为给社会造成潜在危害,我对不起家人!”李俊杰说。案件当庭宣判,法院认为可从轻处罚,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他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英菲尼迪车祸案”开审

  死者家属提出608万赔偿

  北京市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1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陈家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向陈家提出了60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法庭上,检方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2人死亡、1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对于自己的无知和过失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表示深深忏悔力赔偿被害。法院宣布休庭并择日宣判。

  本地连线

  成都主城区首例“醉驾入刑”案开庭

  5月5日20点45分,资中人兰元国驾驶川A8L298的羚羊轿车在小龙桥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五分局民警挡获。兰某因此成为了成都主城区醉酒被公诉的第一人。昨天上午9点30分,成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5月5日20点45分左右,驾驶川A8L298银色轿车由双林北支路向小龙桥路方向行驶,行至小龙桥路口时被交警挡下检查。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兰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51.3毫克每100毫升。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5.6毫克每100毫升。

  在法庭上,审判员受公诉机关委托宣读了起诉书、检察院量刑意见书,以及出示了书证、物证等证据。鉴于兰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刚刚达到醉驾标准;其次,醉酒行驶距离不远,在整个审查过程中非常配合,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因此检察机关在量刑意见书中向法庭提出了对兰元国拘役1至2个月的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兰元国表示自己没有任何异议,愿意认罪。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20分钟,法庭宣布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本报记者 晨迪

  最新动态

  最高法:醉驾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最高法院已开始收集具体醉驾案例,16日,北京市高院向该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法院对其中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将以指导案例的形式进行发布,供各级法院参照试用。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意味着,对于已被羁押的醉驾者,法院要视案件情况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依法无需羁押的,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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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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