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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南细化“醉驾入刑”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5:47  大众网-大众日报

  □薄克国 迟东军 纪国荣 报道

  本报讯 为准确把握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5月6日,胶南市人民检察院、胶南市人民法院、胶南市公安局就刑法修正案中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召开专题座谈会,重点就案件管辖、刑事立案、酒精检测、刑事强制措施、办案期限、诉讼证据标准及从重处罚情节等6个方面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

  三部门规定,凡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的酒驾司机,公安机关将予以刑事立案侦查,并带至镇级以上医院或由鉴定机构派出人员依法抽取血样检验;对拒绝配合的,公安机关将强制进行检验。对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而趁机逃脱无法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酒驾司机,将按照现场呼气检验结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查获的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一般将予以刑事拘留7日。

  此外,三部门还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3日内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应当在两日内公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判决。对犯罪嫌疑人在查获现场拒绝或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犯罪除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逃避刑事追究三种情形的,法院将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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