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故意传播性病或追究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6:21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刘苗 发自北京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昨日发布《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性病患者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构成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对《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性病患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性病。性病患者故意传播性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性病患者及其家属,性病患者享有平等就医的权益,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泄露性病患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将性病诊疗业务承包、转包或租赁,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发布有关医疗广告应当依法进行。

  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所生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并明确诊断。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

  据悉,《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6月5日。

  链接

  中国疾控中心:

  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应纳入社保

  南都讯 记者刘苗 发自北京 昨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际劳工组织(ILO )在北京联合发布研究报告指出,我国艾滋病感染者在综合医院看病难、手术难的现象较为普遍,建议将职业暴露感染艾滋病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进一步解决医护人员后顾之忧。

分享到: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