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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首发缓刑少年“禁止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6:44  荆楚网-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一晚上两次抢劫,还施暴力致人轻微伤,两少年为此付出“禁足”的代价。记者昨悉,江汉区法院依法发出“禁止令”,在宣告缓刑的同时,明令禁止两少年进入特定场所以及接触特定人员。据悉,这是武汉市首次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这两名少年是刘某和魏某,今年才15岁。两人在小学和初中阶段均表现良好,刘某还曾担任学生干部,并多次获得奖励。但因中考成绩不理想而未能顺利升入普通高中,后刘某进入一所职业高中就读,而魏某则就此中断学业。

  刘某和魏某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与他人结伙,在一晚上两次采取暴力殴打的手段,抢劫他人,共劫得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财物,并致其中一名受害人轻微伤。

  近日,江汉区法院经审理后,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依法对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受害人、证人、控告人、批评人和举报人;禁止接触同案犯及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将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被告人均表示,在缓刑考验期内将严格遵照“禁止令”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行为。(记者袁骞 通讯员刘莹、田炼、徐丹丹 实习生金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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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一方面有助于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强化对判处管制、缓刑犯罪分子日常行为的监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非监禁刑教育、改造、挽救失足犯罪人员的重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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