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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女财务讨债 检方未控其绑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7:01  南方都市报

  

挟持女财务讨债检方未控其绑架

  南都讯 记者龙玉琴 通讯员海检宣 2011年2月15日,广州市民卢沛泉为讨回货款,持刀挟持“粤皇”食品公司女财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昨日上午,海珠区检察院召开案件办理通报会,透露该案已于2011年4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卢沛泉涉嫌“非法拘禁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由于60多万元的货款被拖欠将近3年,并且曾数次上门索债不成,2011年2月15日11时许,卢沛泉到粤皇食品公司位于海珠区新港中路影城花园C座608房内,用事前准备好的小刀挟持该公司女财务刘某某。长达四小时的过程中,卢沛泉一直持刀具抵住刘某某颈部,与警方对峙,要求“粤皇”公司的老总张某某回来解决债务问题。15时43分,卢沛泉在张某某归还部分欠款,并写下欠条后,释放女人质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海珠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沛泉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8条第3款、第1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提起公诉。

  经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类似这类采取极端的方式引发社会关注,进而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全国都并不少见。提审卢沛泉的过程中,他多次表示“后悔”,并向检察官写了一封长达3页的悔过书,表示后悔触犯了法律及对他人造成伤害。“虽然卢沛泉是事出有因,也情有可原,但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办检察官表示,为了避免日后出现“效仿”,在量刑上会建议法庭考虑对社会的警示作用。

  遇到类似的情况怎么办?检察官提醒,当事人一定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申诉,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据了解,近年来海珠区检察院先后在全区18个街道设立驻街检察室,通过检察官定期驻点办公,实现检力下沉,“希望能为老百姓做更多实事,同时也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释法

  为何定为非法拘禁罪?

  昨日通报会上,经办的检察官特别说明了定为“非法拘禁罪”,而非绑架罪的依据。检察官表示,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卢沛泉挟持被害人的目的也是要求粤皇食品公司还款,在拿到欠条后立即放人,仅仅是出于索债的目的。持刀挟持被害人,虽然符合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但该行为亦属于非法拘禁中扣押、禁闭等强制方法中的行为。

  因此,检察院认为卢沛泉为索取债务,采取持刀挟持被害人的方式非法拘禁他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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