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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判决首列“醉驾案”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姚茂强)昨日上午10时许,绵阳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在涪城区法院板房第五审判庭开庭审判,被告王新亮被依法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

  王新亮今年29岁,来自河北沧州,现暂住在绵阳市涪城区,没有领取驾驶证。5月6日晚,王新亮与朋友就餐并喝酒,随后驾驶他人的奥迪去歌城,当车行驶至绵阳城区滨河北路“凤凰城”时被交通执勤民警查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王新亮于5月

  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新亮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并在醉酒后驾车,通过抽血检验,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59毫克/100毫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新亮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5月12日,涪城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新亮提起公诉。昨日上午,涪城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新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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