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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杰、高晓松醉驾被判 醉驾入刑引发社会大讨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7:20  中国广播网

  

  高晓松醉驾案尘埃落定

  中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记者马喆 白杰戈 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进入五月以来,“醉驾入刑”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就在昨天,两起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宣判:被交警查获的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李俊杰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一千元;而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音乐人高晓松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5月15月1日凌晨,内蒙古司机李俊杰在北京朝阳门桥被交警查出醉酒驾车,当天上午被刑事拘留,成为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昨天他在东城法院一审被判拘役两个月,罚金一千元:李俊杰说,自己醉酒驾车是因为侥幸心理。

  李俊杰:我喝了四两白酒,还有五、六小瓶啤酒,然后我就开车了。

  审判长:作为机动车驾驶员,你是否知道,酒后不能驾车?

  李俊杰:知道。

  审判长:既然你知道,为什么还要这么做?

  李俊杰:当时头脑里面是清醒的,我觉得自己没喝多,存在一些侥幸心理。

  审判长:被告人李俊杰,你是否自愿认罪?

  李俊杰:我认罪。

  随后,音乐人高晓松醉驾案开庭审理。面对现场众多媒体,高晓松也说出自己醉酒驾车的原因。

  高晓松:晚饭的时候,三个人喝了一瓶白葡萄酒,晚饭后,两个人喝了一瓶威士忌。

  公诉人:你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为什么还要开车?

  高晓松:在还有神智的时候,叫了代驾等了二十分钟,酒劲上来以后,失去了控制力,丧失了基本的判断力,所以开车上路,酿成大错。

  公诉人:也就是说,你当时开车的时候已经神志不清了?

  高晓松:大概会是这样。

  公诉人:你这是什么行为?

  高晓松:违法行为。

  跟李俊杰不同,高晓松有辩护律师在场。不过在庭上高晓松两次打断律师的辩护,说自己已经认罪。

  高晓松:高律师,我已经认罪了,我已经反复说过了。

  律师高明:我希望把这个事情完整讲完。

  律师高明:真正在法律面前来讲,没有说公众人物就一定要比其他人要加重罪过,或加重处罚……

  高晓松:高律师,我相信法律的公正。

  律师:好的,那我的辩护意见就到此为止。

  高晓松在陈述当中,也说到被刑事拘留以来的感受:我没有什么要为自己辩护的,我有的全部都是忏悔,昨天早上我第一次离开看守所,带着手铐、脚镣坐在囚车的地板上,看着车窗外面自由的阳光和人,我其实就在问自己,我以前一直以为喝酒能给人自由,最后因为喝酒失去了自由,因为我的喝酒严重地侵害了别人的自由。我愿意接受国家法律和社会舆论的制裁,彻底反省。今后首先做一个守法的公民,争取做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艺术工作者。

  高晓松的律师在辩护当中提到近期关于醉驾量刑问题的讨论。

  律师高明:高晓松醉驾事件发生后的第二天,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系统的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谈到一个慎重量刑的概念,醉驾本身就是很复杂的,不应该一视同仁,如果采取简单执法、机械执法,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而公诉人就回应说:我国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才是对刑法有效的解释。而辩护人所说的最高法院副院长讲话并非以上两种,退一步讲,即使这种说法有法律效力,就本案具体事实而言,被告人高晓松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高到每百毫升243.04毫克,在醉酒标准三倍多的情况下,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导致四车追尾,三人受伤的后果,其行为已经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公诉人表示,即便从轻量刑的说法有法律效力,高晓松醉驾程度超过标准三倍,以及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他人的情节,也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最终他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虽然两起案件尘埃落定,但案件之外人们对“醉驾入刑”的讨论仍在继续,而其中核心问题还是此类案件的“量刑尺度”。此前,据北京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各地法院下了通知,内容是:醉驾案件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正如高晓松的律师在辩护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在此前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提法立即引发了公众对于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的热议。有人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也有人担心,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对此法学专家的观点也是赞弹不一。

  此前全程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八)》起草研拟和咨询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

  赵秉志:刑法典总则第十三条,要求一切犯罪行为都要达到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这么一个规定,危险驾驶罪其中一种情况就是醉酒驾驶,最多处以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它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的犯罪。醉驾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律按照犯罪来处理,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还是应该作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则持另一种观点,他认为:驾驶者被查获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洪道德强调: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的,就是说重要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那么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危害后果只是影响到刑罚,是判一个月还是六个月,是这样一个区别。

  还有专家认为,“醉驾”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予起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有评论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进行解释。

  今天上午,我们看到来自公安部交管局的消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那么,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到底是什么?法官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又该怎么把握好“慎重稳妥”的尺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可以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上由司法部门制定相应具体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曲新久:其实这两种观点并非不可协调,醉驾入刑,醉驾在刑法上已经规定为犯罪,这不用再置疑,犯了罪一定要判处刑法呢?当然要考虑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要予以刑法处罚,处以6个月以上的拘役,这个醉酒驾驶达到什么标准?立法者并没有规定,所以它需要司法者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当立法者规定犯罪的时候,醉驾的标准是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不同的情况包括全国的情况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所以说《刑法修正案(八)》以后,醉驾一定是犯罪,但是醉驾构成的犯罪未必都要去处罚,原因就在于我们要确立一个司法的醉驾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相对于高于原来的予以行政处罚的标准,当达到这个标准对所有的人都要进行判刑,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但是又达到80以上,可以考虑情节给他一个机会,这样可以说把法理和人情就处理的比较协调。

  尽管讨论还在继续,但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统一对法条的理解。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这里我想这个通知仅仅是建议性的,不是司法解释,当然如果未来考虑到全国各地法律经验以后,是可以考虑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予以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者可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考虑本地方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做一个适当的调整,相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统一司法应该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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