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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沛泉所为属非法拘禁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8:16  南方日报

  南方日报讯 (记者/赵杨 实习生/司敏 通讯员/狄波)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海珠区检察院获悉,引发社会各界关注的海珠区男子劫持女财务讨债一案,已于4月2日移送海珠区检察院。该院昨天举办该案办理情况首次通报会,表示将以非法拘禁罪而不是绑架罪起诉卢沛泉。

  非法拘禁罪责较轻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拘禁罪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绑架罪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4月,重庆的张氏兄弟为筹钱救母在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用刀挟持一名女人质,最终,两人被诉犯绑架罪,哥哥张方述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半,弟弟张方均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同样是劫持人质,同样是拿刀架在脖子上,为何张氏兄弟构成的是绑架罪,而卢沛泉却被以非法拘禁罪批捕呢?

  海珠区检察院办案人员称,卢沛泉涉嫌非法拘禁罪是有根据的。有没有债务关系这个前提,是区分两种罪名的重要因素。《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即属于“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办案人员表示,本案犯罪嫌疑人卢沛泉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第二,卢沛泉向粤皇公司索要货款的行为是一种索债行为,其挟持被害人的目的也是要求粤皇食品公司还款。卢沛泉拿到欠条后立即放人的结果,也显示了其仅仅是索债的目的,该目的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求。

  最后,卢沛泉持刀挟持被害人长达4个半小时,并且公然与警方对峙,虽然符合绑架罪的客观行为,但该行为依然属于非法拘禁中扣押、紧闭等强制方法中的行为。

  驻街检察室解民事纠纷

  本案之所以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在于犯罪嫌疑人采取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海珠区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副检察长陈复军说,像卢沛泉这种情况,其实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可以通过执行监督来解决他的问题。陈复军表示,为了方便市民解决纠纷,海珠区检察院已依托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先后在全区18个街道设立驻街检察室,成为全市第一个在辖区所有街道成立驻街检察室的基层检察院。

  ■案情回顾

  2008年7月,卢沛泉与广州市粤皇食品有限公司、粤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皇食品公司”、“粤皇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卢沛泉所在公司提供货品,上述两公司依约支付货款。但上述两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68.6万元。

  卢沛泉对粤皇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多次推脱还款非常不满,今年2月15日11时左右,他来到该公司位于海珠区新港中路影城花园C座608房内,拿出事前准备好的刀具,挟持该公司的财务总监刘某某。在此过程中,卢沛泉一直声称“不想伤害人,我只想要回我的钱”。15时43分,卢沛泉在张某某归还部分欠款并书写欠条后,释放刘某某,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3月4日,卢沛泉所在的瑞丰公司与粤皇公司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由粤皇食品科技公司返还57万多元欠款。卢沛泉还获得女财务谅解,女财务表示不追究卢沛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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