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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因研发报告被诉第一案法院受理宝安投资者诉信达证券欺诈客户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8:18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记者周芬棉据代理律师张远忠透露,投资者刘某今天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欺诈客户,要求赔偿。该案现已被法院受理。这是至今为止,证券公司因为研发报告虚假被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第一案。

  投资者刘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信达证券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7106.47元,判令被告承担其至今天的利息损失共计203.3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刘某在起诉书中表示,2011年2月21日信达证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中国宝安:石墨烯让股价飞》的研发报告。该报告认为中国宝安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贝特瑞拥有黑龙江鸡西石墨矿。并将中国宝安股票确定为“买入”级别。原告听信其研发报告,于2011年2月23日到3月15日,共买入中国宝安股票7800股,买入均价22.34元,总市值达174275元。截至3月15日仍然持有中国宝安3700股,总市值82658元。

  3月15日,中国宝安发布《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否认自己拥有石墨矿。与此同时,中国宝安股价开始下跌,当日跌幅达4.47%。为了避免更大损失,原告于3月16日按20.53元卖出了先前所购买的中国宝安的股票3700股,共计损失本金6697元,交易费用损失235.47元,加上买入时的交易费用损失174元。共计损失7106.47元。

  刘某认为信达证券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3条以及证券法第78条等相关规定。

  此案代理律师张远忠认为,依据证券法第79条关于“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的规定,被告信达证券的行为构成“欺诈”,理应依法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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