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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系列法律问题尚需明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8:30  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赵丽本报实习生朱婷

  “我从1975年开始在法院工作,经历了中国从无法到有法、再到修改法的一系列过程。但是,我从没见过一项法律法规的条文像醉驾入刑这样,从制定到执行,如此之迅速。”一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的北京律师向《法制日报》记者这样评价“醉驾入刑”后各地一派“争抢第一人”之景。

  事实上,自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之后,围绕这个主题的各种纷争就没有间断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方面更是罕见地接连发布指导意见。事实上,由醉驾入刑还引发了诸如醉驾是否存在自首,是否可适用缓刑等一系列亟待明确的法律问题。

  醉驾是否存在自首情节

  “醉驾作为犯罪当然存在自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举个例子,我喝醉了,开车看见前面红灯灯光闪烁,以为是警察就跑掉了。然后,我再回来自首可不可以

  当然可以。”

  “现在只是说这是一种新罪,而且多数是当场抓现行,自首的情况非常少。交通肇事的逃逸都存在自首,醉驾也有逃逸,所以醉驾的自首情节不应该排除。”阮齐林同时指出,“醉驾自首的认定意义不大,自首属于量刑的从轻情节,而醉驾的最高刑就是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量刑上一般属于‘减无可减’的情况。此外,坦白也属于从轻情节,如果被抓了现行,把来龙去脉说得很清楚,这就存在减轻了。现在坦白也作为法定的考虑了,所以再谈自首,意义不大。”

  醉驾是否适用缓刑

  自5月1日醉驾正式入刑之后,各地都出现了醉驾的首判案例,《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多数案件都是按照不捕直诉、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判处实刑的模式进行的司法程序。

  “我预计今后在醉驾的量刑方面,缓刑适用面是很大的。”阮齐林向记者指出,“醉驾毕竟没有直接危害人,没有造成损害,仅仅违反了规则。

  我们把它当成犯罪已经是相当的严重了,会造成影响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等诸多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初次犯罪,又没有直接的危害人,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从政策上来讲,其实是一个适合适用缓刑的倾向。因为现在醉驾入罪正在风头上,可能说一些对醉驾完全宽恕的话不合时宜,但醉驾刚刚从治安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这以后会涉及到的人很多,所以操作上还是慎重为好。”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卢建平还提出这样一个问题:醉驾刑罚的下限是拘役1个月,上限是拘役6个月,这个时间的刻度怎么刻?卢建平认为,有关的司法机关应该进一步跟进,制定出量刑指南,这是精细司法给我们提出的一个要求。

  醉驾可否不入刑

  事实上,醉驾入刑后,争议声最大的还是有关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言论。

  对此,阮齐林向记者透露说,此言论之所以招来社会的巨大反响,是因为公众担心这会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我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而级别较低的官员比较珍惜自己的职位,在可能面临醉酒驾车时也会很慎重。从目前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北京律师朱勇辉也向记者表示,在醉驾入刑的问题上,更需要司法机关透明和公开,让公众能明白和逐渐接受并不是有钱、有权就能逃避醉驾入刑。

  此外,卢建平向记者介绍说,社会公众没有正确理解醉驾并非一律入刑所要表达的全部问题。

  “这关系到刑法和行政法,也就是刑法和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间怎么来衔接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车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一年内有两次醉驾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卢建平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入刑是最后法,“也就是说如果前面的法律够用了,是否再用刑法就不一定了。如果醉驾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能够让醉驾者悔过自新、痛改前非,为什么不给他一个机会?”

  本报北京5月1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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