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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08:36  法制日报

  ? 在大义灭亲的问题上,法律是否违背人伦,是否强制推行道德,问题并不出在亲属抓犯罪嫌疑人算不算自首,能不能作为酌定减刑的依据,而在于当亲属真的不愿大义灭亲时,有没有选择沉默的权利。因此,在当下中国的刑诉制度中,引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沉默权才是当务之急

  □唐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对这种“大义灭亲”行为应充分肯定,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在该意见出台之前,河北省高院曾推出过类似的司法举措,该院的文件规定,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然此举一出,引起了人们的热议。

  这一司法政策之所以引起人们热议,问题在于这一司法政策背后所隐含的价值观念冲突。赞同者认为,此举意在鼓励亲属大义灭亲,同时降低成本,提高办案效率,旨在一举两得。批评者大多认为,此举措鼓励亲属相互揭发,离间亲情,故此举措并不合理;同时,对于亲属间检举揭发之行,我国刑法并无可减轻处罚之明文规定,故此举措并不合法。以亲属间大义灭亲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这其中还蕴藏着更为深刻的法理,即能否通过法律推行某种道德,以及我们在制度上如何推进道德。

  事实上,无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均有典可循。据《左传·隐公四年》载,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将试图谋反叛乱的亲生儿子石厚亲自处死。对于石碏之举,史学家左丘明赞叹道:“大义灭亲,其是之谓乎?”石碏为维护正义,不徇私情,为世人传颂至今,“大义灭亲”一词正是出此典故。然而,与《左传》同时期的《论语》中却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中国历代王朝以孝道治天下,将“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规定下来,允许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可见,无论是大义灭亲还是亲亲相隐都有其道德和伦理上的根据,只要是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统治者均会对大义灭亲或者亲亲相隐采取鼓励或者宽容的态度。为维护正义不得徇情枉法是执法者的道德,为亲情关系相互隐匿是亲人间的道德,对于此种价值判断,我们很容易陷入人言人殊的相对主义困境,为此,法律应该推行何种道德呢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困扰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形象地把它比喻成法学的好望角,是一个既无法回避又危险丛生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同的人群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认同,价值多元、诸神共舞的现代社会更难以形成统一的道德观念,现代法律更不能将某个群体的道德标准强制推行给另一群体,这不符合法治社会所提倡的自由、宽容的现代价值。但是,无论是多么自由宽容的社会总会存在着人们一直认可的底线道德,否则社会秩序将陷入混乱的无政府状态。为实现社会有序,淳化社会风尚,法律应当以家长的姿态强制推行底线道德,这是通过法律实现社会控制的公共职能之一。对于某些道德上的禁忌,甚至应不惜采用刑罚的手段对个人的道德自由实行法律上的强制,因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当然,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仅仅限于义务道德或者公共道德,对失德行为的强制要以该行为妨碍他人和损害公共利益为限,否则会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可见,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慎之又慎的,因为,法律是通过国家公权执行的,一不留神就会侵入公民个人的私域。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经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两种类型。前者体现社会生存的基本要求,是社会生活要求人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或者不能打破的禁忌,否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崩溃;后者是社会所提倡的美德与善行,使人类能力得以充分实现的道德。一般而言,义务道德是道德和法律共同覆盖的领域,是可以通过禁止性的法律强制执行的底线道德,而愿望道德则属于不受法律规范调整的领域,愿望道德只能鼓励和提倡,违背愿望道德甚至不会受到谴责。“大义灭亲”之所以能成为世人所传颂的美德,是因为此举常人望尘莫及,为国家利益与社会正义不徇私情,是封建时代统治者为稳固统治所提倡的美德,可以归入“愿望道德”的范畴。因此,大义灭亲不能为法律强制推行,否则就是法律对道德的绑架,“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违背常情常理的行为,法律必须坚守自己的领地而不能越雷池一步。

  那么,法院部门的举措是否构成了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推行呢?从法院部门的规定来看,两级法院对“大义灭亲”行为的规定都是作为“酌情”减刑的依据,并非将抓获或者举报犯罪嫌疑人作为家属的义务,也就是该规定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命令性规范或义务性规范。根据此规定,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完全可以自愿选择“大义灭亲”或“顺其自然”的态度,只是如果选择前者,则受到法律的肯定或鼓励而已,此规定其实旨在鼓励“大义帮亲”而非“大义灭亲”。事实上,法律对道德的推行是毋庸置疑的,而关键在于如何推行。“愿望道德”虽不可强制推行,但是,通过倡导性规范对公民行为予以引导,以推行较高层次的“愿望道德”,并未形成对公民自由的强制,反而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在这个意义上,法院的规定无可厚非。

  “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中国古代礼法交融的特有产物,将倡导亲情孝道的儒家伦理引至国家刑事司法活动中,充分体现出中国古代法律闪耀着灿烂的人性光辉。“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的瑰宝,已经被域外法律所继承,被作为“容隐权”为某些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下来,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也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的陈述。

  尽管“亲亲相隐”并未在当下中国实现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我国刑法禁止“亲亲相匿”,即严禁亲属间包庇犯罪、转移罪证等帮助行为。但是,我国刑法对亲属间出于亲情“隐而不举”的行为也给予充分的宽容,体现出立法者对人性和人情的充分尊重。在大义灭亲的问题上,法律是否违背人伦,是否强制推行道德,问题并不出在亲属抓犯罪嫌疑人算不算自首,能不能作为酌定减刑的依据,而在于当亲属真的不愿大义灭亲时,有没有选择沉默的权利。因此,在当下中国的刑诉制度中,引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沉默权才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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