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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14:22  红网

  

湘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5月17日,湘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暨住房置业担保工作会议召开。

  

湘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正式实施

  湘乡市委常委、副市长何锋出席会议。

  红网湘乡站5月18日讯(分站记者 李文琼)5月17日,记者从湘乡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暨住房置业担保工作会上获悉,湘乡市出台了《湘乡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和《湘乡市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并从2011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市委常委、副市长何锋出席会议。

  商品房预售是开发商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对房屋进行销售的行为。《湘乡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凡本市范围内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其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开发企业应当履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确保预售款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市产权处、预售款监管银行对预售款应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进行监管,按照建设进度核拨预售款。

  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行为。

  会上,何锋指出,《湘乡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建立健全市场运行规则,通过宏观调控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证房地产市场活跃而有序地运行。

  何锋要求,房产局作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发展的责任主体,要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制定相关细则;行使政府授权的受理、审核、实施和监督的职能,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受理预售资金违法使用案例的投诉,依法查处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金融机构在严格落实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规定的同时,还要提供优质的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履行好四个方面的职责,一是要与银行、房产部门签订预售款的监管协议,设立专户;二是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房款要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全部存入专户,不得截留;三是所拨付的资金必须用于工程建设;四是户头必须要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才能向房地产部门申请撤销。房地产协会要组织相关开发企业从行业自律的角度进行约束,加强监管。

  关于住房置业担保工作,何锋指出,住房置业担保旨在把个人潜在的住房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防范和化解了信贷的风险,促进了房地产健康有序的发展。他要求,开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转变经营模式,通过效益、服务的竞争来提高市场生存能力;金融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降低开发贷款的门槛,给予信贷支持;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发挥银行、企业、个人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完善服务。

稿源:红网 作者:李文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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