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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醉驾,应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14:33  金羊网-羊城晚报

  17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北京“醉驾第一人”,并当庭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李俊杰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日前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此言一出,迅速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什么叫做“情节轻微”?一些人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李俊杰并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是不是可以因“情节轻微”而逃避刑事处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余明旭律师对记者说,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来讲,实际上存在着“行为犯”和“结果犯”的区分。所谓的“行为犯”就是法定的行为发生,不考虑情节,一律入罪,至于说在具体量刑时,可以考虑其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作出不同程度的处罚,或者是不予处罚。从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的措辞看,“醉驾”是明显的“行为犯”,因此不应该考虑情节。

  一线交警表示,醉驾不应该只看结果,而要依据行为进行处罚,“交管部门在严格遏制酒驾,但在最终处罚上却有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不是一种矛盾?”有交警表示,对于“慎入罪”的观点“很茫然”。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撞上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17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被告人陈家数度哽咽,表示深深忏悔,将会尽全力赔偿被害人家属。

  事后悔过于事无补。如果等到酒驾、醉驾状态下形成严重事实伤害再予以处罚,法律的初衷又是什么?有一线执法人员和专家指出,“情节轻微”没有明确的、量化的界定,缺乏操作标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认为:“国家对“醉驾”已经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即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法院在这一问题上,不应该有自由裁量权。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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