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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离世房屋归属起争议 为“正名”房产嫂子状告弟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14:38  红网

  红网沅陵5月18日讯(分站记者 史明华 通讯员 赵智泉)昔日兄嫂建房弟媳无偿居住,今日兄弟相继离世,房屋归属凭空起争议。为“正名”房产,嫂子、弟媳不惜对簿公堂。5月17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嫂子、弟媳为争房产对簿公堂一案,确认沅陵镇咪子山2号房屋为原告李某、邓某校所有。

  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该案中邓某幸与邓某富系同胞兄弟。被告肖某系邓某富妻子。原告李某系邓某幸妻子。1981年10月27日,夫妻二人共同生育一子邓某校。1989年时邓某幸在沅陵县南岸做修补轮胎生意,与子邓某校一起借住弟弟邓某富、弟媳肖某县城南岸水田溶家中。

  1994年下半年,邓某幸从银行贷款35000元与李某在沅陵镇咪子山2号宅基地上修建一栋二层楼房。因邓某幸当时在补胎店居住,该房屋暂时胞弟邓某富与弟媳肖某居住管理。因业务发展,2004年邓某幸将补胎店搬迁到筲箕湾,该房屋就一直由邓某富一家人居住。因兄弟的关系,期间邓某幸没有收取一分租金。2007年1月邓某富去世,该房屋仍由弟媳肖某居住占用。2009年4月邓某幸去世,该房屋理由其妻儿共同继承。

  期间,原告李某多次要求被告肖某退还房屋,均被其无理拒绝。为维护合法权益,2011年3月原告李某遂一纸诉状将被告肖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沅陵镇咪子山2号房屋为其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系一起建筑物所有权确认纠纷。两原告向法院提交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协议、证人证言、行政性收费收据、银行贷款之间及与被告提交的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申请表、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锁链,可以确认位于沅陵镇咪子山2号宅基地两层楼房,系邓某幸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依照法律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稿源:红网 作者:史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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