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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15:33  新民晚报

  昨天上午,“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5月9日早晨5时36分许,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国门外大街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伟宁的另一双胞胎女儿珍珍因不在车上,幸免于难,陈的妻子王辉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陈家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却违反交通法规驾车超速行驶,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陈家在本案中涉嫌四项交通违法,一是酒后驾车,二是闯红灯,三是肇事逃逸,四是超速行驶,以此为基础,检方对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的民事赔偿要求。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证明陈家当晚在酒吧买了4瓶酒,喝了2瓶多一点后,在凌晨5时带着3个共同饮酒的朋友,驾驶英菲尼迪离开酒吧。公诉人在播放陈家离开酒吧的监控录像时称,可以看到路上有出租车开过,并非如陈家所言,当时打不到车。

  陈家的辩护律师陆骏峰认为,此案应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他为陈家作罪轻辩护,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欠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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