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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再起争议 明确定罪标准最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15:42  中国广播网

  

  这张拼版照片显示的是:5月17日,高晓松在法庭上展示忏悔书(中),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李俊杰在法庭上(左),英菲尼迪车祸案被告人陈家(右)在庭审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中广网北京5月18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进入五月以来,“醉驾入刑”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话题。就在昨天(17日),两起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公开宣判:被交警查获的北京“醉驾获刑第一人”李俊杰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罚金一千元;而因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音乐人高晓松被判拘役六个月,罚金四千元。

  

  虽然两起案件尘埃落定,但案件之外人们对“醉驾入刑”的讨论仍在继续,而其中核心问题还是此类案件的“量刑尺度”。此前,据北京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向各地法院下发通知,内容是:醉驾案件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同时,正如高晓松的律师在辩护中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也在此前要求各级法院,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醉驾并非一律入刑”的提法立即引发了公众对于醉驾的情节认定、鉴定标准,法条的理解还是曲解以及处罚的方式的热议。有人认为,最高法的表态让治理酒驾前功尽弃;也有人担心,这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松。

  

  5月17日,高晓松在被带入法庭后向旁听席鞠躬表示歉意。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此前全程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八)》起草研拟和咨询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醉驾并非一律入刑”并不是否定“醉驾入刑”,而是要求对一部分不必动用刑事处罚的醉驾行为,代之以行政处罚。

  赵秉志:刑法典总则第十三条,要求一切犯罪行为都要达到比较严重的危害程度,如果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这么一个规定,危险驾驶罪其中一种情况就是醉酒驾驶,最多处以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它没有发生严重的后果的犯罪。醉驾行为不应该也不可能一律按照犯罪来处理,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还是应该作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行政处罚。

  

  5月17日,高晓松在法庭上听法官宣判。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而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则持另一种观点,他认为:驾驶者被查获时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醉酒驾驶的标准,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洪道德强调: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不要求造成损害后果的,就是说重要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那么就构成危险驾驶罪,有危害后果只是影响到刑罚,是判一个月还是六个月,是这样一个区别。

  还有专家认为,“醉驾”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免予起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此外,有评论认为: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无权进行解释。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再起争议明确定罪标准最关键

  5月17日,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李俊杰被带入法庭。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今天(18日)上午,我们看到来自公安部交管局的消息:《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目前646件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那么,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到底是什么?法官在实际审判过程中,又该怎么把握好“慎重稳妥”的尺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可以在“醉驾入刑”的基础上由司法部门制定相应具体标准,作为判定依据。

  曲新久:其实这两种观点并非不可协调,醉驾入刑,醉驾在刑法上已经规定为犯罪,这不用再置疑,犯了罪一定要判处刑法呢?当然要考虑情节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道路上醉酒驾驶的要予以刑法处罚,处以6个月以下的拘役,这个醉酒驾驶达到什么标准?

  立法者并没有规定,所以它需要司法者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当立法者规定犯罪的时候,醉驾的标准是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不同的情况包括全国的情况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标准,所以说《刑法修正案(八)》以后,醉驾一定是犯罪,但是醉驾构成的犯罪未必都要去处罚,原因就在于我们要确立一个司法的醉驾标准,这个标准一定要相对于高于原来的予以行政处罚的标准,当达到这个标准对所有的人都要进行判刑,没有达到这个标准,但是又达到80以上,可以考虑情节给他一个机会,这样可以说把法理和人情就处理的比较协调。

  

“醉驾是否一律入刑”再起争议明确定罪标准最关键

  痛!(资料图片)

  

  尽管讨论还在继续,但不管是支持方还是反对方,都希望能够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定罪标准,统一对法条的理解。

  曲新久:这里我想这个通知仅仅是建议性的,不是司法解释,当然如果未来考虑到全国各地法律经验以后,是可以考虑由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予以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或者可以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考虑本地方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做一个适当的调整,相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法统一司法应该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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