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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租汽车再抵押 十余万赃款挥霍一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8日17: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桂林5月18日电 (欧惠兰 孟明权 韦道荣)广西永福县一男子先后五次从桂林四家汽车租赁服务部租得汽车五部,并谎称租来的汽车是自己在赌场赢得,并伪造押金条将汽车抵押给他人,所得抵押款均被其挥霍一空。5月18日,被告人王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与阳光汽车租赁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了500元押金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租走;2010年10月31日和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王某与李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分别支付了1000元和3000元押金将一辆比亚迪轿车和一辆长安轿车租走;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王某与桂林市桂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了3500元押金将一辆现代伊兰特轿车租走;2010年11月15日,被告人王某与翟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支付了2000元押金将一辆中华牌轿车租走。事后被告人王某将手机关机或停机,使得出租人无法联系到被告人王某。并谎称承租的汽车是自己在赌场赢得,伪造了押金条五份,骗取他人信任,将所承租的四辆轿车抵押给他人,骗取被害人王某生借款75000元,骗取被害人粟某借款35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飞借款10000元。将所承租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以6000元价格变卖给黄某,共得赃款126000元,其赃款均用于赌博玩乐等活动,已挥霍一空。经物价部门鉴定,五辆被骗汽车总价值23.6万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所骗的五辆汽车已被追回并退还了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不仅会给汽车出租人的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侵犯了汽车出租人的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使汽车租赁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破坏了汽车租赁这一市场秩序。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基本要件,且诈骗的数额特别巨大。

  法院同时判处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生人民币75000元,退赔被害人粟某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飞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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