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海口5月18日消息(南海网记者高鹏 通讯员胡坤坤)5月18日上午,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孙运输毒品、抢劫一案进行公开一审宣判。判处王某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孙表示将上诉。
据了解,王某孙,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0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99.3736克、海洛因1.7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友孙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友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友孙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9514.96元;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3736克、海洛因1.7244克,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孙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