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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叶晓彦)今天上午,《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草案修改稿提出,按照选举法规定明确选举经费来源,将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修改为:“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保证选举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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