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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点]
可在居住地也可在单位
问:选民应当如何进行登记?
答:选民登记是由选举机构对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必经程序。没有登记的选民将无法参加人大代表选举,也不能成为代表候选人。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这意味着选民既可以在居住地登记,也可以在单位登记。但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权利保障]
放宽流动人口现居地参选
问:我国流动人口已有2.6亿,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保障?
答:对于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在这个基础上,各地应依法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如认为条件成熟,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情况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规定。
具体操作中,选举机构要采取多种措施为流动人口参选创造便利条件,如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集体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可将传真委托等方式视为书面委托,现居住地的选举机构也可以主动联系户口所在地选举机构确认流动人口的选民资格;对于已在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选民,经核对资格后,可以不用再开具选民资格证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候选人公示]
选举前7天公布名单
问: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答: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为使选民有比较充裕的时间了解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同时适应加大组织选民与代表候选人见面力度的需要,修改后的选举法将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时间,由原规定选举日的5天以前修改为选举日的7天以前。
同时,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活动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以避免干扰、影响选民投票。
[独立候选人]
这种身份没有法律依据
问: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据新华社电
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新特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哪些必经程序?广大选民将如何登记和参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