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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09日03:32  北京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记者霍小光 周婷玉 崔清新)从今年开始到2012年底,全国县乡两级人大将进行换届选举。

  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新特点?县乡人大代表选举有哪些必经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就这些问题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去年3月,全国人大对选举法作了最新修改,这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选举。请问这次选举与往届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选举法的这次修改,主要精神可概括为“一个重点”、“三个平等”。新一轮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应当按照选举法新的精神,严格依法进行。这就是这次选举与往届的不同,是这次选举的突出特点。

  “一个重点”,就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三个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二是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有关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问:我国流动人口已有2.6亿,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保障?

  答:保障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应当予以重视和解决的问题。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选民实际上已经迁居外地但是没有转出户口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在这个基础上,各地应依法组织好流动人口参选。如认为条件成熟,可适当放宽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选的条件,具体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情况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作出规定。

  问:如何才能使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有比较充分的了解?

  答:为了方便选民全面准确地了解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规定,接受推荐的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个人身份包括国籍,是否拥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是否在其他地方已担任人大代表职务等。对候选人提供的个人情况,选举委员会有责任进行了解核实。候选人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通报。

  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推荐者应根据选举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协商、讨论候选人过程中,要以适当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这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加大了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力度,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与选民见面活动要在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问:有网络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国选举法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公民参选人大代表以及一切选举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根据选举法,任何公民参选县乡人大代表,首先要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由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其次,要依法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出,或者由各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第三,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交各该选区选民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必要时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四,由选举委员会统一组织开展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活动。

  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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