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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见死不救仅给处分太轻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6月18日09:21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乾羽

  16日,卫生部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6月17日新京报)。

  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和延迟治疗,这其实是对医疗本质的回归和强调。一个强调民生的社会不应该接受医院的见死不救,当人们真的看到医院见死不救的新闻时,人们会觉得社会缺乏温度,会对生活缺少信心。

  但理念归理念,现实中总有一些令人尴尬的悲剧在上演,否则也用不着再次重申不得因为费用问题拒绝和延迟治疗。在看到要求医院救死扶伤积极意义的同时,还应该更务实一些地考虑:这样的要求是否真的能够破解医院见死不救的难题?这一点其实也是舆论关心的,在此则新闻在网上公布后,舆论的反应是质疑而不是释怀。人们当然不是不希望获得及时的救治,而是担心这样的要求只是一个无法兑现的画饼。

  公众的担心并不是多余,在之前的几则新闻中,人们就几乎看到了类似的情形。在最近引起广泛关注的剖腹自医和擦鞋救母的新闻中,若没有媒体的及时跟进,患者能否得到应有的治疗,人们并没有信心。所以,在解读卫生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的规定时,应该问两个具体的问题:责任是否清晰;路径是否明确。只有责任划分清晰了,医院在面对需要急救的病例时,才不会冷漠地撒手不管;只有路径设计具体了,医院才不会以医院也要生存为由,对没有钱的患者另眼相看。而如果,此次没有这两个方面的明显安排,则要求恐怕也只是一种价值上的引导,并不能给患者带来真正的信心和充分的安全感。

  先说责任是否清晰?在此次《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对见死不救者作出了比较清晰的处罚规定,这样的责任规定虽然还没有上升到刑事责任的高度,但足以对医疗人员产生直接的约束——在个人前途和医院收益面前,人们当然要优先考虑个人前途。当然,在责任清晰的同时,还应该有一个权威的中立的机构来认定责任,要不然,再严厉的处罚也可能局限于纸面。这一点在征求意见稿中似乎没有体现清楚。

  其次,再看路径是否明确?医院之所以见死不救,除了是由于个别医院医德沦丧之外,还有一个更主要的原因就是医院得考虑成本。如果被急救者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用,医院就要面对一个谁来买单的问题。虽然,在道义上,医院是应该救死扶伤,可是如果付不起费用的患者多到一定程度,医院也的确将面对入不敷出的现实问题。这时,仅仅要求医院表态要救死扶伤是不够的,因为救死扶伤不仅仅是医院的责任,医院也没有这个能力。此时,需要将无钱治疗放在社会问题的层面上去思考,看这个不仅与医院有关的问题该如何彻底解决。如果没有这个层面的思考,即使医院作出了明确表态,最终还将无济于事。

  在面对和解决问题时,既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态度,又要有一个可行的路径,唯此问题才可能真正被解决,而不是停留在话题讨论,舆论引导的表层。从这个角度看,要求医院救死扶伤的规定还应该再具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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