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怀勇
我国应当出台一些明确措施来对慈善捐赠进行法律监管,一方面可以使大家看到慈善捐赠监管有法可依,减少民众对某些事件的随意猜测,恢复民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另一方面更能保证慈善捐赠切实能够对受难者雪中送炭,不辱慈善之名
近日,民政部就《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公开征求意见。《纲要》多处出现“透明”字眼,并就“加快发展慈善事业的重点任务”提出了“推行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慈善行业信息统计制度,及时发布慈善数据,定期发布慈善事业发展报告”等监管措施。在郭美美事件持续发酵,中国红十字会陷入空前信任危机的背景下,《纲要》的公开征求意见,无疑具有特殊的法律和政治意味。
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起步较晚,法规政策体系尚不健全,这也造成我国与慈善有关的社会争议屡屡出现。从陈光标的高调慈善到上海红十字会的天价晚宴,再到近日网络媒体上风传的郭美美事件,无不表露出公众对慈善制度不够公开透明已经深恶痛绝。特别是在郭美美事件中,红十字会越否定,公众越怀疑。“商红会”副会长王树民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谈到了面对公众的质疑,他们也有很多的委屈和无奈(7月12日《法制日报》)。显然,不透明、不公开不但公众不满意,红十字会在自己内部也无法自证清白。因此,红十字会的风波与其说是公众对红十字会的不满,不如说是对整个慈善制度的质疑以及对慈善机构运作不透明的愤怒。众所周知,作为“和谐社会的润滑剂”,慈善意在人人参与,共献爱心,而这些好心人所捐赠的财物最终能否顺利到达受难者手中,或最终是否能够被用来为遇灾者服务,就成为评判慈善事业公信力的根本所在。一旦这些最为关键的环节不够成熟抑或不够透明,就会给一些居心叵测的人预留可乘之机,甚至造成公众因不信任慈善机构而怠于捐赠的恶果。
慈善捐赠不仅仅是私人行为,更是有组织有程序有法度的公共行为。伴随社会转型的深化与公民社会的崛起,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空间也在逐步拓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众对慈善机构公信力的质疑,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应当说,慈善信息公开透明制度的缺乏是我国慈善机构缺乏公信力的重要原因,而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管则是造成恶果的关键所在。法律监管不到位虽为根本,社会监督也有为虎作伥的作用。从前段时间的日本大地震慈善捐赠的过程来看,日本在对“义援金”的关注上不是停留在某某捐或未捐,捐多捐少这些略带八卦性质的问题上,而注意的是这些捐赠何去何从,被用来做何种用途。从媒体监督的角度来看,也说明我国慈善捐赠监管处在一个人人不知,人人难做的位置。
国外慈善组织的一些做法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例如,就内部而言,除了定期在公共媒体上披露慈善信息以外,慈善组织有义务对任何一个公众就相关数据、信息的查询与质疑给予及时答复,以便使公众全面了解慈善款项的去处,消除慈善捐赠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好地落实捐赠人、受益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就外部而言,可以成立慈善监督委员会,引入公共参与机制,从各个领域选取有权威有公信力的人员组成,监督各个慈善组织或者慈善活动的运作情况,重点加强对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并在年终或每次慈善活动结束后及时发布慈善活动的详细情况。监管机构有权对慈善组织提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求,并且有权针对慈善组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当然,也要加强对于监管机构的问责,以防止监管失灵或监管机构被俘获。同时,为了保护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应当完善和落实社会募捐和捐赠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对于社会责任心强,热衷慈善事业的企业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以吸引公众投身慈善事业。除了加强行政监管以外,还要强化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与行业协会的利益表达功能,完善慈善捐赠的社会监督机制。
我国慈善捐赠在近期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已经严重影响了民众对慈善事业的信心,流之所及,必然会对慈善事业的发展形成重挫。当务之急,我国应当出台一些明确措施来对慈善捐赠进行法律监管,一方面可以使大家看到慈善捐赠监管有法可依,减少民众对某些事件的随意猜测,恢复民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另一方面更能保证慈善捐赠切实能够对受难者雪中送炭,不辱慈善之名。事实上,慈善事业的发展,仰赖于完善慈善机构所需要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慈善捐赠监管制度。因此,只有建立完善慈善事业法规政策体系,对慈善捐赠加以公正公开地监管,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舆论监督、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慈善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慈善事业在法律的框架中有序平稳地发展,也才能有效地杜绝一次次有损于慈善捐赠的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