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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试水“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1日03:2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伯晋

  近几年看守所成为社会高度关注的司法焦点区域,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看守所的监管工作有必要更加公开、透明化。同时,推进看守所监管工作的改革,特别是加强在押人员投诉权利的保障,亟待建立一套对应的措施与制度。7月24日,“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启动研讨会”在安徽芜湖召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项目”课题组与芜湖市看守所联合开展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看守所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

  看守所的性质、功能与监狱不同,根据《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疑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可见看守所关押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余刑一年以下的已决犯,一类是未决犯。未决犯是未经法庭判决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其投诉权利直接关系到其定罪、量刑、人身自由等,具有特殊性和重要性。

  据芜湖市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介绍,未决犯占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大部分比例。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庭终审判决的在押人员不是罪犯,即便在羁押状态下,其合法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实践中,个别看守所让未决犯与已决犯一同参加劳动等做法,引发未决犯不满,滋生监管问题,这些做法都值得商榷。正确合理地处理好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是彰显司法文明的重要途径。

  公安部监管局刘鹏谈到,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从未懈怠,一直在努力探索中。从内部机制上,警务督察部门明察暗访问题,接受在押人员家属、律师投诉。从外部机制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下发联网通知,实现事前监督、时时监督。从社会监督渠道上,公安机关2009年开始部署看守所对社会开放,目前全国有1800多个看守所实现了对社会开放,公开、透明度显著提高。

  芜湖试点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2010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与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试点规则》(下称《规则》)。历时近一年的前期试点工作,呈现出不少亮点。《规则》明确规定了投诉的接受和处理程序,根据被投诉对象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投诉接受主体和处理主体:针对看守所执法人员的投诉,由看守所负责人亲自接受并处理,同时立即告知驻所检察官;针对办案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转交驻所检察官处理;针对其他在押人员的投诉,由管教民警接受并处理。

  芜湖市看守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市看守所对于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作出很多努力。一是为在押人员每人发放一本在押人员读本,告知其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二是畅通投诉渠道,设置投诉意见箱。三是确保投诉材料流转,投诉意见得到及时公正处理。四是严格按照试点《规则》办事,强化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另外,在医疗、生活、卫生等方面,看守所也尽力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提出,此次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引入了国外“投诉处理委员会”的成功做法,由公安、法院、检察院联合组成投诉处理委员会,并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当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对于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向投诉委员会申请复核。投诉委员会复核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阅卷等方式。

  对投诉处理机制试点的完善建议

  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权利的保障,长期以来被边缘化。推进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改革,意义重大。陈卫东认为,该项改革也是检察工作的一项改革创新,完全符合监所检察监督工作的内在属性和规律要求。同时,这项改革本身易于操作,改革阻力不大,更可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陈卫东介绍,欧洲很多国家看守所中的投诉意见箱就设置在马桶旁边,提交投诉非常隐蔽,保证了投诉人不会受到事后报复。再如美国纽约设有一个专门的投诉委员会,凡是对警察的投诉都由其处理,这种外部机构的监管比警察系统内部监管的效果要显著得多。在今后进一步开展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改革试点中,应吸纳更多的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促进公民参与监管工作,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满意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指出,司法改革应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试点,对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负责人也对试点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首先,《规则》中对接受投诉主体作出了分类,然而接受投诉不能只接受在押人员的投诉,实践中驻所检察官不管是对在押人员还是对看守所干警的投诉,都要受理,分工要明确。其次,投诉意见箱的设置对畅通投诉渠道非常重要,意见箱位置要合适,笔、纸都应配备。第三,驻所检察官巡视监室,还无法做到每天进行,有待加强。第四,投诉处理的期限,一个半月的总期限过长,需要进一步缩短。第五,针对非法取证的投诉,检察机关应根据所处诉讼不同阶段由不同部门处理。第六,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则》应明确看守所与上级机关在责任承担方面的关系。最后,也是存在理论争议的一点,投诉处理委员会的权力性质,究竟是公权力还是私权利?是监督权还是监管权?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论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投诉处理委员会的权力(利)与检察监督权之间又如何协调,都是试点背后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

  袁其国同时表示,提出问题,并非否定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改革试点,而是力图使得该机制试点更成熟、更完善,得出优秀成果并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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