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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所检察职能仍需深层理论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2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金林

强化监所检察职能仍需深层理论推进

  图为研讨会现场。摄影/刘金林

  7月26日至27日,第六届京津沪渝监所检察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召开,来自高检院和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检察机关以及天津高校的60余名代表,就如何发挥监所检察理论研究作用、进一步强化监所检察职能进行了深入探讨。

  ■监所检察理论研究要“墙外开花”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近年来,由于监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断被曝光,如何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也受到社会的关注,监所检察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强化监督职能,取得了明显效果。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士心认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实际上,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性绝不亚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

  还有与会者提出,监所检察理论研究目前仍比较薄弱,影响了监所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风景认为,与监所检察工作尚未得到社会的重视有关,目前法学理论界对监所检察理论研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水平确实需要进一步提高。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监所检察工作要获得突破性发展,必须提高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水平,近年来监所检察工作以及监所检察人员的理论研究确实有了明显进步,但还需要继续“挖潜”。袁其国厅长还提出,监管场所的封闭性、神秘性使外界很难深入了解,也造成对监所工作人员的监管活动如何监督的研究难以深入,这是法学理论界进行监所检察理论研究所存在的客观困难,所以监所检察人员不能把理论研究的深入完全寄望于理论界,而是要充分发挥自己熟悉监管活动的“优势”,力求突破,让检察机关之外的人员更加认识到监所检察理论的重要性,促进监所检察职能的充分履行。

  ■墙内监督应以权利保障为主

  超期羁押是当前刑事司法实践的一大顽疾。自2002年有关部门开展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活动以来,明显的违法超期羁押现象虽得到有效遏制,但仍难杜绝,各地纷纷探索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建设,同时,久押不决所造成的“隐性超期羁押”问题日益突出,急需予以重视并妥善解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监所检察处干部葛海涛认为,久押不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办案机关采用一些规避法律的手段延长办案期限,从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严重侵犯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情形。久押不决虽然在形式上看似没有违法,但实质上与超期羁押一样侵犯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为解决这种“隐性超期羁押”,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助理检察员李周桓认为,可建立独立的羁押期间制度规范,如明确区分羁押期限与办案期限,办案期限可以规定得相对宽松,基于诉讼的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延长,而羁押期限则应规定得比较严格、明确。她还建议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在确定法定羁押措施的期限上,应严格贯彻比例性原则,即在适用羁押时,必须有法定的羁押理由,而且羁押的期限应与可能判处的刑期相适应。葛海涛则认为,应当在法律上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对久押不决案件的认定权和催办权,对久押不决人员的救济措施可考虑将其在监管场所的表现进行考核,作为刑罚执行中减刑、假释的依据。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检察员张奎升提出,当前仍存在不换押、不及时换押问题,他建议以诉讼便宜主义为指导,对换押制度进行创新性设计,实行受案机关和送案机关同时换押制度,而且换押手段不限于直接书面换押,也包括电话、传真。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白冬认为,应将换押上升到诉讼程序高度,由法律进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静提出,由于监管场所的不同,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应有所区别:监管场所内,在押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应把在押人员的权利保障作为重点,而非对监管场所秩序的维护;而对监所外的工作,则应以防止有关人员脱管、漏管为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部许亚敏认为,以往的监所检察工作往往偏重于维护看守所的安全稳定,而对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重视不够,监所检察部门必须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全程介入监管活动,特别是加强出入所体检、警戒具使用、讯问活动和混关混押的检察监督,以维权促进维稳,确保监管执法的合法性。

  ■社区矫正要扮演重要角色

  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社区矫正在加强实现刑罚社会保护功能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而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更让社区矫正从一项工作机制转化为我国刑法中法定的刑罚执行措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干部刘彩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使司法行政机关真正成为社区矫正的牵头机关,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随着监督内容的扩大,应扩大检察机关的相关权力,如将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同时对现有承担监所检察任务的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利用“社区检察工作室”为平台解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问题。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刘宝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试点中,社区矫正是由户籍地的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对于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远离户籍所在地的矫正人员则可能出现监督“真空”。他由此建议,根据矫正对象的矫正期(中途变更的,以剩余矫正期计)乘以一个科学的百分比作为居住期限来确定矫正对象的住所地,避免执行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衔接不力,杜绝管辖“真空”,同时,检察机关在监督矫正交付执行和转交付执行环节要加大监督力度,重点监督人户分离的个案,对于管辖“真空”的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从“墙内”变到“墙外”的过程不容忽视

  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可以让服刑人员马上从“墙内”转到“墙外”,而减刑可以加快服刑人员从“墙内”到“墙外”的过程,如果对其不严格把关,容易让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大打折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副主任孔超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目前存在适用对象不明确、病残鉴定的配套措施缺位、担保人责任规定不明确和检察监督措施不力等问题,急需解决。他建议增加事前检察监督,改《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五条“邀请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为“征得驻劳改机关检察院(组)的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2010年6月18日以来,上海市法院在全市监狱试点以开庭方式审判减刑假释案件。鉴于法院审判减刑假释案件是一项崭新的尝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主任张岚对派驻监狱检察室出席开庭审判减刑假释案件进行了探讨,并认为鉴于减刑假释处于刑事诉讼执行阶段,让监所检察部门履行该项职责应无异议,争议较大当属级别对等问题。对此,他认为,目前执行机关与审判机关也存在不对等的情况,同时,刑罚变更执行程序中,法院一裁而终,不存在上诉、抗诉导致的审级问题,没有必要过分强调级别对等。因此,从提高效率兼顾效果的角度出发,派驻监狱检察室应成为出庭履职活动的主体,当然其出庭履职需要得到省级检察机关的授权。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周建中则提出了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短刑犯减刑困难的问题,并建议实行监狱、看守所联合考察,将罪犯在看守所的表现记录形成书面材料一并送交监狱,成为日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的依据之一。

  与会人员还就分押分管、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的检察监督,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以及监所检察中自侦案件的线索挖掘等话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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