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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批捕案件增多的应对措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2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张红良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案发地不在本辖区的审查逮捕案件(以下简称异地批捕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以重庆市A区检察院为例,2009年办理异地批捕案件68件153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51.85%和302.63%;2010年办理异地批捕案件246件396人,所办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同比分别上升261.76%和283.66%。三年来办理的异地批捕案件占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数的12%。异地批捕案件数量增加带来了诸多问题,应当引起关注。

  一、异地批捕案件数量增加隐含的不利因素

  1.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在目前司法资源尚不能满足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人手少的情况下,跨辖区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既影响办案效率,又造成办案成本增加。

  2.不利于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进行跟踪管理。由于异地批捕案件在审查起诉环节将依审判管辖属地原则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检察院办理,这造成最终起诉的检察机关不是审查批捕的检察机关,如果案件移送后案件情况发生了变化,就增加了对审查逮捕案件质量进行跟踪管理的难度。

  3.不能真实反映办案地治安状况。异地批捕案件的犯罪地与侦查、审查逮捕和最初审查起诉的机关所在地不一致,而这些案件却要被统计到侦查、审查逮捕和最初审查起诉机关的办案数据中去,这就会从数据上提高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犯罪率。

  二、异地批捕案件数量增加的原因

  1.打击犯罪力度加大是异地批捕案件数量明显增加的社会背景。以重庆市为例,2009年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1723人,同比上升16.7%;2010年批准逮捕23023人,同比上升5.93%。异地批捕案件数量的增长与整个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基本一致。这说明打击犯罪力度的加大是异地批捕案件增加的原因之一,但不是主要原因。

  2.相关规定为异地批捕案件数量明显增加提供了操作空间。对于侦查管辖权,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犯罪地的公安机关有案件管辖权;对管辖不明确的,可以由相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对管辖有争议或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公安机关往往通过协商和指定跨区域侦办案件。对于审查逮捕的管辖权,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只要是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能因管辖权问题拒绝受理。对于审判管辖权,依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公安机关可以适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协商或指定调整管辖权,检察机关只能被动接受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而在审查起诉环节又只能依审判管辖权将案件移送到犯罪行为发生地或被告人居住地检察机关办理。

  三、对策建议

  1.公安机关应转变重打击的办案思想,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公安机关应当尽量减少和避免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的不当运用。在办案过程中,不能片面追求打击数量,而应考虑数量和质量的有效结合,保证司法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建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协调机制,确保案件管辖的顺利衔接。建立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管辖协调机制,使检察机关能够第一时间掌握异地管辖的情况。对确需协商管辖或指定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建议公安机关将案件直接交由有起诉权的检察机关审查批捕。这样,在不影响侦查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异地批捕和由此导致移送他院起诉的情况。

  3.调整相关规定,规范刑事案件异地侦查和异地审查逮捕。一方面,严格公安机关协商管辖、指定管辖的案件范围,防止协商管辖、指定管辖权滥用。另一方面,对异地案件提请批准逮捕程序设置一个原则性规定,即异地侦查案件原则上由审判管辖权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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