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初一学生李某在课间与同学张某开玩笑时,被同学张某用钢笔扎伤右眼,于是李某诉至法院索赔37500元。昨天记者获悉,密云法院认定李某挑起事端应部分担责,判决张某赔偿2万余元。
去年11月18日课间时,李某见张某抄袭同学作业,便用手敲打张某的作业本,提醒张某不要抄袭,张某抬手一碰,李某手中的笔尖将自己右眼扎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角膜裂伤,右角膜基底异物,经鉴定为右眼十级伤残。
张某称,是李某打扰他做作业,他才用手碰到李某,而且他已为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其他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应对李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责任,其监护人对李某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先挑起事端的李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