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1日讯 记者李立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公布施行。新条例大幅度提高了军人牺牲病故的抚恤待遇,建立了抚恤金标准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机制。新条例还将“执行反恐怖任务”、“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增加为现役军人烈士评定标准。
根据新条例,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新条例还规定,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住房等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