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年票制推广没法理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2日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年票制推广没法理依据

  之公民问政

  今日论衡

  □王则楚

  报载,新华社调查广州等地年票制,三问城市“买路钱”的合法性。

  在国家2008年实行燃油附加税开始,要求取消政府还贷非经营性普通公路收费站、大力清理整治路桥收费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为了规避收费路桥的巨大债务,广东的一些城市极力推崇年票制,省的有关部门也在“年票互通”的旗号下,支持江门、惠州、肇庆甚至茂名这样的地方实行年票。

  把在城市收费市政道路上实行的“统贷统还”的年票制,推广到城际公路、乡村公路上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必须在这次“整治路桥收费”的行动中加以规范和解决。

  首先应该明确,纳入“年票制”统贷统还的收费路桥,是属于政府还贷的非经营性收费路桥;年票制是“政府还贷非经营性普通公路”的一种收费方式。在国家实行燃油附加税之后,它是属于应该取消的收费,而不是应该推广的收费。

  其次,把“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收费路桥变性成“统贷统还”的收费路桥,违背了收费道路“谁使用、谁付费”的市场原则,使道路资源不能够按市场原则进行配置,把促进流通而修路变成为修路而修路,各级政府出于政绩和GDP,修了许多并没有效益的路桥,在一次次路桥收费站的治理整顿中,这些取消了收费站的、没有效益或效益不高的收费路桥的债务都转移到了有效益的道路收费站上,不断扩大主要车流的收费道路的还贷基数,延长其收费期。

  尽管在2009年实施的《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还贷公路,可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贷款、统一还款。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但这种“统贷统还”的年票制,实质上变成了一种将收费路桥债务打包强摊给百姓、直接掏百姓口袋填债务窟窿的办法。

  应该指出的是,2002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再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2009年《广东省公路条例》有关实行年票制的规定,有违反中央精神之嫌。而不交年票就不能通过年审,更是典型的“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

  最后,对于“年票制”,作为政府还贷收费道路的一种收费方式,必须要接受社会的监督。每年都应该向广大市民公布其收入和用途,其收费期依然应该不得超过15年!不能随意把其他路桥的债务纳入年票,而无限期延长收费期,把“年票”变成另外一种“车辆使用税”。要知道,地方政府是无权随意设立“新税种”的!

  2010年中国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约18%左右,比发达国家高出一倍。收费路桥模式已经从促进经济发展的好办法变成阻碍经济发展的因素。在人民群众“公路要回归公益”、“公路必须姓‘公’”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没有法理依据的“年票制”,还是抓紧取消为好,更不能随意扩大!

  (作者为广东省政府参事)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