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珠海讯 记者何叶舟报道: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新《条例》针对电动车、摩托车、行人、司机等的规定都做了一些调整,其中规定全市禁行电动车,但不禁止销售。
新《条例》明确规定,珠海全市(包括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都将禁止电动车上路,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电动车违规上路将罚款2000元。
虽然禁止电动车上路,但电动车在珠海依然允许销售,“禁止电动车销售涉及经营销售自主权的问题,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哪些商品可以销售哪些商品不能销售,电动车不属于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智斌说,“电动车只要产品合格就可以销售。”但销售场所必须张贴由珠海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统一印制的告示,提示消费者电动车在珠海市是禁止上路的,一旦上路将面临2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