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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2·11”案追责57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1:24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8月2日电日前,江西省纪委常委会决定追究鄱阳县“2·11”案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原鄱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曹绍洲等12人被追究刑责。

  2月11日,国家级贫困县——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李华波等侵呑财政资金9000余万元后逃往境外。据江西省纪委披露,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县农村信用联社城区信用社主任徐德堂、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副股长兼会计张庆华等人相互勾结,多次骗取县财政局存放在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资金9400万元,资金提现或转账后,被李华波、徐德堂、张庆华等人私分。

  日前,江西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经江西省委同意,决定追究57名相关人员的责任;责成4个单位作出深刻检查;对参与作案的李华波(在逃)、徐德堂、张庆华等7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且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犯罪的原鄱阳县政协副主席、县财政局局长欧阳长青,以及涉嫌贪污、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的原鄱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理事长曹绍洲等5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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