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等候抓捕”的自首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王晓民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了“等候抓捕”行为视为自动投案的几种情形,规定“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或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据此,笔者认为,凡是在作案后明知具备逃离现场客观条件而不愿意逃跑的(即“能逃而不逃”),只要无拒捕行为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应当认定为自首。具体来说,“等候抓捕”的行为构成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明知具备逃离的客观条件。这是认定“等候自首”的前提,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客观上具有逃离现场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持刀杀人后现场无人或者有人而无人阻拦。相反,如果行为人因为自己受伤或者被群众、亲友围堵等客观因素而不可能逃离现场的,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当然,如果具备逃离的客观条件,但行为人明确表示投案意思后接受群众、亲友控制而滞留在现场的,仍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二、明知不逃离必然会被抓捕。这是认定“等候自首”的关键,即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到案的现实性。当然,这种现实性应当是客观的、具体的,而不是主观的、抽象的。如果行为人作案后基于某种外在客观条件而滞留现场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例如,行为人有血液留在被害人身上或者作案现场有第三人;行为人杀人后焚尸隐匿罪证,且认为无第三人知晓,即使一直滞留在现场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行为人不知亲友带领侦查人员来抓捕或者被亲友灌醉后滞留在现场的,同样也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述罪行。这是认定“等候自首”的客观条件,即行为人在被抓捕时必须没有反抗行为,而且还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在现场自愿等候处理,但明显抗拒抓捕或在司法机关有关人员询问时否认自己的责任或自己行为与犯罪的关联,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