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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吴喆 任文松

  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和《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解决了在单一抗诉监督模式下,基层民行检察部门长期以来虽有监督职权却少有监督手段的问题,在为基层院指明发展方向的同时也明确了具体的工作职能,同时也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提出了很大挑战,需要基层院予以重视。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具体职能。《意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核实权、再审建议权、检察建议权等,同时《意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可以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提出申诉的,应当说明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为基层院原先对一审生效裁判的申诉都可受理,而现在将有很多申诉案件不能受理,因此一些基层院民行检察人员认为自己比原来更无作为。但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基层院并非没有民行检察工作可做,而是大有所为,也应当大有作为。依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笔者认为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职能主要有以下12项:受理民行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一审生效裁判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对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进行调查核实;民行案件息诉和解工作;发现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并移送相关部门;调解监督工作;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依法出席再审法庭;办理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转办的案件和其他事项。基层院应当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针对当地司法实践中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开展上述工作,努力形成本地民行检察工作的特色和“品牌”。

  二、加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建议。在上述文件出台后,笔者认为应当抓住这一挑战和机遇,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改变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一是切实转变“重刑轻民”的观念,把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在检察机关的三大诉讼监督工作中,民行检察监督就占了其中两项,在刑事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监督工作发展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民行检察工作已成为法律监督工作发展的新的突破点,因此基层院应将民行检察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高度重视、关心、支持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有效解决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边缘化”问题。二是配齐配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人员,提高基层民行检察人员的监督能力。基层民行检察部门是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载体,应尽快地建立健全基层民行检察机构,增加基层民行检察机构的办案力量;进一步加大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的力度,提高基层民行检察人员适用法律、审查证据、文书说理、再审出庭以及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等能力。三是加强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指导,保证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正确的开展方向。上级院应当进一步完善“考评体系”的具体内容,以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为基层院指明发展方向,引导基层院调整工作重点;强化对基层院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解决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现实问题。四是建立多元化的监督格局,充分发挥基层院的基础作用。基层民行检察部门应注意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和综合运用,注重发挥各种监督方式的整体合力,进而形成多元化民行检察监督格局,增强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实效,切实发挥基层院的民行检察基础作用。五是有效整合基层民行检察资源。从民行检察工作的实际来看,70%以上的人员在基层,大部分案件的受理在基层,息诉工作在基层,探索工作也主要由基层开展,基层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上级院要加强和改进交叉办案、异地办案、授权办案、联合办案等办案审查模式,在对基层院适当放权的同时,应注意权责分配、明确责任,充分调动基层院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逐步建立上下联动的民行检察工作机制。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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