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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获刑16年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6:16  荆楚网-楚天金报

  楚天金报讯 据新华社电 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此后,黄佩信又将工程拆分后再分包,经层层转包,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被找来从事电焊作业。11月15日,吴国略、王永亮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引发教师公寓大火,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权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受贿12.1万余元。黄佩信利用在国企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受贿62万余元。

  法院认为:高伟忠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两罪并罚,判刑16年。黄佩信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黄也构成受贿罪,判刑16年。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管理人员失职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次审判的26名被告审判结果具体见表。

  此前,在今年6月,国务院对上海教师公寓火灾事故作出严肃处理:54名事故责任人中,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上海市长向国务院做深刻检查,静安区长被撤职),其余26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

  部分被告审判结果

  姓名 职务/身份 罪名 刑期

  高伟忠 静安区建交委主任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16年,没收3万元

  姚亚明 静安建交委副主任 滥用职权罪 5年

  周建民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13年6个月,没收3万元

  张权 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13年6个月,没收6万元

  冯伟 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 受贿罪 11年,没收6万元

  黄佩信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16年,没收6万元

  马义镑 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副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 15年6个月,没收7万元

  沈大同 上海佳艺公司项目经理 重大责任事故罪 5年

  马东启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电焊班组负责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2年

  吴国略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电焊工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1年,缓刑2年

  王永亮 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工地现场工人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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