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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人为上海“11·15”火灾担刑责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6:47  中国青年报

  新华社上海8月2日电8月2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6起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6年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完成施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人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方,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火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防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对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原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6个月;上海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1年;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6年,原副经理马义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原项目经理沈大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安全员陶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上海静安区建设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原副总经理瞿幼棣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原副总经理周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个月,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原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上海市静安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张永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监理卫平儒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杨为民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张利犯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姜建东犯单位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支上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沈建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劳伟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沈建新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马东启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吴国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王永亮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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