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日讯 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教育部今天联合发布通知,明确了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按10%计提教育资金时,应当扣除的具体项目,明确规定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按照通知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各地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按10%计提教育资金时,应扣除的项目包括: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等。
通知明确,从土地出让收益扣除上述项目后计提的教育资金,作为各地区计算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之一,不得由此减少应当由公共财政预算按排的教育经费。
通知要求,教育资金按季计提,所计提的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项目支出。教育资金不得用于学校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