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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起诉是十分严肃的诉讼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8:11  法制日报

  撤回起诉是十分严肃的诉讼行为,其后果是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就不能再起诉,这是一种专业判断,也是需要认识并遵守相关司法解释的专业行为

  □法治观察

  张建伟

  作家莫言曾经感叹:生活比小说还要精彩。还有一位评论家,惜忘其名字矣,也曾经说过,中国已经不需要小说了,因为生活能够提供的,小说的想象力都望尘莫及。比如,近年来因司法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像肥皂剧一般接二连三上演,让网络新媒体和纸质传统媒体热闹非凡,似乎都比小说来得好看。谓予不信,请看近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河北涉县的一起“踢皮球”案。

  刘志连案件是在一片狐疑的气氛下开始的,依稀有点马尔克斯作品里某种氛围的感觉。邯郸市涉县胡峪村一位6岁男童在幼儿园因毒鼠强中毒死亡,死者是村主任候选人之一、时任胡峪村村委会主任的次子,公安机关对死者父亲提供的16名怀疑对象进行心理测试,刘志连曾经在村里做计生统计工作时与死者父亲有过节,又是村主任选举中死者父亲竞选对手的积极支持者,倒霉的她在心理测试中反应异常,嫌疑重大。于是,刘志连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此,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过程中,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到此本来应该鞠躬谢幕了。要知道撤回起诉与不起诉效力应当是相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此有明确规定,撤回起诉以后,没有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是不能再起诉的。这意味着撤回起诉就终结了案件的诉讼进程,也就是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案件到此应该宣告终结,在押的被告人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检察人员又进行了第二波起诉,还隐去了该案被发回重审以及撤回起诉的事实,这次登场亮相进行起诉的改为涉县人民检察院。

  涉县人民法院在开庭时才从辩护律师口中得知该案曾经被河北高级法院打了回票和邯郸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重要情况,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毫无疑问,涉县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案件已经撤回起诉,没有新事实或者新证据不能再起诉,涉县法院可以程序性终结案件审理,告知检察院不予受理。至于涉县法院事先对这个案件来龙去脉是否知情,是在开庭后还是开庭前知情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以及邯郸市检察院与邯郸市法院是否事先进行了沟通形成合意,丝毫不影响这个决定的正确性。可事件的进一步发展却变得有点让人哭笑不得,涉县法院与检察院斗智斗勇,玩起了案卷移送战,你退案卷三次,我送案卷三次,最后干脆让快递公司暗渡陈仓送案卷,最后检察机关小胜,案卷落在涉县法院“暂时保管”。

  据案子的律师分析,检察机关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邯郸市检察院单独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于是一起本来简单的程序流转变得复杂和僵滞,似乎没有人再去注意在超期羁押中向隅而泣的被告人。

  一起正常的诉讼案件,变成了一桩司法奇案。这不能不令人怀疑这一案件有关人员的专业性。撤回起诉是十分严肃的诉讼行为,其后果是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就不能再起诉,这是一种专业判断,也是需要认识并遵守相关司法解释的专业行为。从办案情况来看,相关办案人不但缺乏专业知识也缺乏专业意识,连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也不去遵守。

  这件事的直接起因,据说是国家赔偿。尽管对于再行起诉的动机是否如此单纯,笔者深表怀疑,但不妨假定真是这样。对于这一动机,笔者倒有一说。笔者素来认为国家刑事赔偿一环实行公检法分段赔偿颇为不妥,既是国家赔偿,就是由纳税人买单而不是公检法掏私囊赔付,何必分段赔偿?最好的制度设计应是由案件最后处理机关终局性地一次赔偿,这样才能避免受赔偿人东奔西走,陷入困窘。要是制度真是这样,大概就不会有以涉县检察院奉命起诉的后续演出了,也免得当事人对于自由的到来望穿秋水。

  另外,人们也许只注意到案件在检察院与法院之间踢来踢去,却忽视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事实。仔细端详,不难发现,这起案件还暴露出司法人权被漠视的事实。案件既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就应当释放在押的被告人,怎能继续关押,甚至再行起诉?相关人员要是对司法人权有一点敬畏,就不会把他人的人身自由当作随意剥夺之物,本案从一个反面验证了少数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亟须加强的事实。

  涉县一位政法系统工作人员这样评论刘志连一案:“让别人听到笑话呗,真是丢人呀!”当我们静下心来仔细想想在押中的刘志连,可以肯定地说:笑话归笑话,这起案件延宕到现在,已经决不只是一场“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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