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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自己该判12到13年”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 实习生 靳晶晶 通讯员 袁建斌)“我觉得自己的罪行,刑期在12年到13年之间……”不到一个月时间,湖北监利人夏某伙同他人两次抢劫抢得10余万元,他的罪行还包括两次贩卖毒品。昨日,芙蓉区法院开审这起刑事案件。庭审中,夏某当庭对法院的量刑提出意见,而公诉机关则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16年。最终,法院当庭宣判:夏某获刑15年6个月。

  【罪行】抢人钱财还贩毒

  公诉机关指控,去年7月31日晚和8月26日晚,夏某伙同自己在麻将馆认识的杨学震(已判刑)等人,以卖手机为由将被害人约至车上,采取铁棍殴打、电棒吓唬以及手铐铐手、黑色塑料袋套头等方式进行抢劫,两次均得手。其中,被害人姚某被抢走现金12000元和一张内有7万元的银行卡;被害人周某被抢走旧手机、现金2000余元,其银行卡被取走现金3900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夏某在今年3月初两次卖给他人4小包海洛因获利360元。根据群众举报,今年3月15日警方在芙蓉区某旅馆抓获夏某,当场收缴36小包净重4.865克的白色粉末(检出海洛因)。

  【宣判】获刑15年6个月

  庭审中,夏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的指控大多没有异议。夏某在最后陈述中说,站在被告人席上,内心无比惭愧,觉得自己对不起亲人和朋友:“后悔于事无补,一定好好改造;请求法院能够酌情宽大处理。”

  经过20分钟的合议后,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当庭宣判。

  据了解,量刑规范化中的量刑内容,包括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再根据犯罪从重、从轻情节的进行比例调节——即有人所称的“常数”、“变数”——对于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用数学方法可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

  具体到本案,审判长介绍,根据《长沙中院量刑规范化试点实施意见》和《长沙中院关于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方案》,确定基准刑之后,再根据量刑情节:如抢劫数额巨大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有吸毒劣迹,抢劫两次,使用铁棍、电棒等危险械具抢劫等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经过演算后,法院当庭宣判:夏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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