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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已发公告7月再次确认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8:20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赵安然 刘雪 通讯员 周荣嘉 昨日本报报道了恩宁路吉祥坊17号被拆除月余后,房管部门才刊登代管公告。昨日,负责恩宁路拆迁工作的荔湾区城市更新改造办回应,今年2月已发出首次代管公告,但该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3月进入代管程序,经过安置住户和移交手续后,更新办已完成房屋代管手续,6月10日安排拆除。但由于公告手续的问题,《房屋代管决定书》在7月31日才刊登。

  据介绍,在更新办向房管部门申请代管处理后,房管部门于2011年2月26日在同城报纸刊登(2011)荔湾代字013-014号《通告》,要求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于通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提出权利主张。30日后,也就是3月25日,在没有相关产权人、继承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房管部门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况下,房管部门依法向该房屋实施了代管。而更新办则于2011年6月10日安排施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拆卸施工。

  对于2011年7月31日,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在同城报纸刊登(2011)荔湾代决字021号《房屋代管决定书》,代管决定日期与刊登日期存在的时间差,更新办表示,应以进入代管程序的日期为准,即今年3月份,首次公告后30日无业主申诉,视为代管事实成立,启动代管程序。

  据悉,发出第二次公告是为了确认代管之后,该屋所有权人是否需与市房管局荔湾分局签订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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