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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执行难对策之再认识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8:23  法制日报

  行进在法治之路上,我们不断困惑,也不断悟解。与先贤的智慧相遇,与智者的思想碰撞,往往会使我们获得一种拨云见日的眼界,一种洞穿夜障的勇气。

  每一个时代,总有一群人在思考,在引领。穿越5000年的时空,人类历史上伟大的思想仍然熠熠生辉,它们是永恒的。

  生活在当下,也许繁忙的工作让你无暇思考,也许柴米油盐等人生的重负已让你无意思考。人生的意义,剥离了理想与价值,便剩下无比现实的生存危机。也许,正是每个人的兢兢业业才凝成了社会前行的动力,也许正是平凡的人生才汇成宏大的时代主题。但是,在您前行的时候,不要忘记倾听……

  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多头并举,循序渐进,既要着眼现实,解决治标的问题,也要立足长远,解决治本的问题。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江必新

  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执行难的产生和发展,是由历史和社会现实原因造成的,非一朝一夕所形成,亦非一朝一夕所能根治。破解执行难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多头并举,循序渐进,既要着眼现实,解决治标的问题,也要立足长远,解决治本的问题。只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

  标本兼治解决执行难,归纳起来,就是要着力解决四个治标方面的突出问题、积极推动四个治本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执行难的治标,就是要着力解决当前影响执行效率和效果的突出问题,这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解决执行难最紧迫的问题。

  治标一:

  着力解决规避执行问题

  规避执行在某些地方已成为普遍现象,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初步估计,执行难的案件中大约有15%是由于被执行人规避所致。规避执行现象危害极大,必须全面整治。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在完善相关民事诉讼制度上下功夫。要取消诉前保全必须一律提供担保的硬性规定;适当拓宽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可以先予执行的行为,增加依职权宣告先予执行的规定;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增加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规定恶意调解的制裁措施;调整再审中止执行制度,建立起当事人申请中止执行及担保制度,以防止当事人滥用申诉权规避执行。

  二要在及时有效查控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上下功夫。要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财产查询制度、财产悬赏举报制度,建立利用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与技术手段查找被执行人的机制。

  三要在加大规避执行的成本上下功夫。要加大对规避行为制裁力度和强度,畅通拒执类犯罪的追诉程序,增强制裁手段的威慑力。

  治标二:

  着力解决消极协助问题

  近年来,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公然拒绝协助的现象有所减少,但以各种形式消极不作为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协助执行人难求”仍亟需解决,为此要建立以下制度:

  一要扩大并明确协助义务主体的范围。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社会各主体普遍的协助执行义务,对于重要的协助执行主体,要以列举的方式明确,避免实践中推卸责任。

  二要探索建立当事人直接要求协助执行制度。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角度出发,探索建立当事人委托律师根据法院授权直接要求协助执行的制度。

  三要建立切实有效的执行联动机制。最高法院与18个中央机关联合下发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文件后,亟需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确保联动机制切实有效运行。

  四要加大违反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除了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外,还应当设定其他公法责任。同时,对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考虑构建科学合理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治标三:

  着力解决执行

  行为规范与监督问题

  执行工作涉及面广、程序性强,但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工作的程序规定得比较原则、抽象,最高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法院也结合实际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诉法规定的不足,但也存在法律位阶不高、体系化程度不够等问题,甚至还有相互冲突的情况。加强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是治理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是人民法院正视自身问题,修炼“内功”,赢得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的关键举措。

  当前规范执行行为,首先要研究制定覆盖执行工作各环节、各方面的具体明确、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特别是要规范财产调查与查封、评估与拍卖、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担保、暂缓执行、中止和终结等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执行行为。其次要强化执行管理,加强执行体系内部的监管,防止消极执行和乱执行现象,提高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尊重执行规律,完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程序退出机制,科学考评执行效率和效果。此外,还要建立科学、有效、理性的执行体系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严防执行权的滥用和消极腐败现象。

  治标四:

  着力解决权益保护问题

  执行程序的首要目的是快速实现法律确定的债权,所以首先涉及到债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基于更高的宪法价值,还要保护债务人和案外人的正当权益。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整个执行程序也都涉及权益的平衡保护问题。

  研究执行程序中的权益平衡保护问题,要围绕充分有效实现申请人债权这根主线,兼顾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仔细斟酌衡量,慎重设计各项制度。要避免出现片面强调实现申请人债权,或过分强调保护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权益的倾向。

  执行难的治本,就是要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着手,积极推动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长效制度体系建设。

  治本一: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条根本途径。

  一要推进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征信体系。健全征信指标,完善征信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从执行实践的需要看,完善的征信体系应当涵盖社会主体的信用交易、出资置产、缴费纳税、日常消费、违法犯罪等方面的信息。

  二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的应用机制,从根本上解决被执行人财产难找、协助执行人难求的问题。要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与信用报告制度,规范信用信息的披露,畅通信息采集渠道,扩大信息传播范围,帮助市场主体规避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打破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消除壁垒,完善信用信息在有关部门之间的分享机制。

  三要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动社会诚信风尚的形成。一方面要加大对失信者的惩罚力度,提高其失信成本;另一方面要奖励守信者,增加其市场机会,使其在银行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得到便利与优惠,真正使信用成为一种财富和资本。

  治本二:

  推动破产法律制度完善

  作为一种概括执行程序,完善的破产制度能够起到分流大量执行案件的作用,解决执行中的诸多难题。从执行的角度看,我国现行破产制度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很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假破产已成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一种常见方式;另一方面,出于社会稳定等因素的考虑,大量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难以进入破产程序,加之债权人和债务人缺乏申请破产的动力,导致许多本应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滞留于执行程序中,造成执行积案增多。

  要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从立法上加大破产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不利后果,防止破产逃债现象。

  要完善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建立强制移送破产制度,即在符合破产法定条件且经法院告知后当事人仍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启动破产程序。该制度如果得到施行,不仅能够及时清理部分执行积案,而且还能厘清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功能定位,实现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挽救与淘汰市场主体的功能。

  治本三:

  推动社会保险体系建设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加快,各类纠纷和事故不可避免地增多,保险制度在风险的防范与分担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目前我国社会各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明显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也是当前大量医疗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案件中,一旦被执行人不具备履行能力就陷入执行困境的重要原因。

  我国前几年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就是一个通过保险制度解决社会矛盾的范例,该条例实施以来,为众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解决了燃眉之急,部分缓解了交通事故类案件的执行压力,同时也展示了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社会纠纷中的广阔空间。从解决执行难入手,应当深入研究、大力倡导、积极推动社会各个领域的保险制度建设,特别是要扩大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推动食品安全责任、环境责任、雇主责任等领域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大规模受害人民事索赔权的实现。

  治本四:

  推动执行救助制度建设

  执行救助从本质上说属于社会保障的范畴,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进程相适应。建立执行救助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辅助手段。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方面的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实践证明效果良好。要积极推动执行救助制度的普遍建立,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弱势人群的人文关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严格控制救助范围,应主要针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赡养抚养、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中的特困群体,对那些因商业投资行为发生纠纷、执行无望导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一般不在考虑之列。

  二要严格审查救助条件,既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形,又要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防止弄虚作假。

  三要体现公开透明,避免救助的随意性,带来人情案、关系案。

  四要跟踪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查明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需继续执行,不能随意免除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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