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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模式”量刑改革的六个亮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08:29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这种隔离式量刑程序在安徽芜湖的适用形成了量刑程序改革的“芜湖模式”,芜湖中院院长杨良胜对陈卫东教授及其团队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帮助和支持。这一模式概括起来有六个亮点。

  杨良胜院长向记者介绍了这六个亮点:第一,区别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对于认罪案件,要求法官在简要审理定罪问题后主要围绕量刑问题开展法庭调查与辩论,在定罪与量刑两个问题上不作隔离,即法官无需当庭先定罪再量刑;对于不认罪案件,先进行定罪问题的审理,包括定罪事实的调查与定罪方面法律适用的辩论,在法官初步决定是否有罪之后,进入到一个专门的量刑程序中讨论量刑问题。

  第二,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区分。对于既涉及定罪又涉及量刑的事实,统一在定罪阶段查明,而对于仅涉及到量刑问题的事实则在量刑程序中查明,不允许在定罪环节中予以涉及。这些量刑事实既包括法定情节也包括酌定情节,从产生时间顺序上看,既包括犯罪前的一贯表现与前科等品格证据,也包括犯罪时的情境和犯罪后的表现与悔罪态度。

  第三,起诉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书面量刑建议附于起诉书后。检察官关于适用非监禁刑、免于刑罚处罚或者死刑的量刑建议应当确定、明确,对于有期徒刑的案件,检察官量刑建议的幅度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量刑建议书及法院参与量刑程序告知书在审判前附随起诉书一并送达给被告人。

  第五,在定罪阶段结束后开展的量刑程序中,审判人员首先归纳定罪阶段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之后如果案件中制作有关于被告人各种量刑信息的社会调查报告,则宣读该报告,接下来由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进行举证、辩论,最后是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发表总结陈词。

  第六,法官在判决书中应当就量刑进行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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