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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注明“所有权属于银行”,既不符合“所有权”的定义,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存在三点不便利的问题:一是给存款人带来心理上的困惑,存入款项后所获的银行卡的所有权不归自己了,有种不安全的错觉;二是容易带来司法上的不便,如经济官司,卡被偷、被丢后的归属问题;三是涉及到银行会计对吸收的存款是作为债权人记账和核算,抑或是作为债务人来记账和核算的问题。显然,吸收存款是银行向存款人借钱,是债务人,而在银行卡上又称自己是所有权人,即债权人,导致两者不符。
·喻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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