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正文内容

盲目赶工期让房屋“折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3日16:23  东方网-文汇报

  图片作者:

  图片作者:

  图片作者:

  图片作者:

  按规定,我国砖混结构的建筑使用年限不少于50年,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的建筑使用年限不少于70年。但事实上,部分房屋建筑的实际使用年限只有25至30年。建筑项目使用寿命为何频频“折寿”?在昨天举行的建设工程质量专题调研中,许多全国人大代表直指“赶工期”现象。

  合理的工期,是影响建设工程寿命和质量的一个关键环节。近期,本市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有不少项目存在任意变更工期情况或随意变更设计的情况。

  为了赶工期,一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最常用的手法,就是将“合同工期”设定为“合理工期”。据介绍,所谓“合理工期”,是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必要劳动时间;而“合同工期”则应是在合理工期指导下,由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后确认的建设工期。用“合同工期”替代“合理工期”,造成的一个最直接后果就是,施工期限被人为随意缩短。有的建设单位以“提高投资效益”为借口,将原本一年的施工期缩短了三分之一;有的工程因为设计图纸修改等问题造成中途停工,但竣工日期却雷打不动,导致施工方一味抢时间、赶进度。

  “赶工期行为是导致施工质量下降甚至重大安全事故的罪魁祸首。”一些代表指出,因为赶工期,诸多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也因此成为一纸空文。有的项目“边设计、边施工、边报建”,有的项目在施工中发现新的地质风险,但为赶时间,采取的质量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有的甚至采用非技术手段加快新浇灌混凝土凝固,最终产生“豆腐渣”工程。

  应名洪、戎光道等代表提出,合理工期的确定非常复杂,牵涉项目难易程度、施工单位技术水平等众多因素。科学确定工期不应由建设单位一方说了算,不仅需要技术部门的介入,政府部门也应予以一定的监督。一些代表还提出,政府部门在制度设计上也必须明确违法“高压线”。企业一旦违规,主管部门所作出的处罚必须足以令其伤筋动骨。本报记者邵珍

分享到: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1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