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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壳上市重点监管关联交易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8日08:35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芬棉 近日,证监会就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工作已结束。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借壳上市监管的重点是,要求在借壳上市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证监会有关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该负责人表示,《决定》强化了财务顾问对实施借壳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要求财务顾问对借壳上市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证监会核准之日起不少于三个会计年度。要求借壳上市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另外,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在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出台前,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暂不适用现行借壳上市规定。

  依照《决定》,借壳上市条件与IPO(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条件趋同,即拟借壳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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