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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贪防腐需要走出五种认识误区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丁继明

  反腐成就斐然但形势依然严峻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对贪腐就是深恶痛绝的。贪腐与党的性质、宗旨、目标、任务都是水火不相容的。早在建国前,在西柏坡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就谆谆告诫全党,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建国之初,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并公开处决了在党内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腐败变质分子刘青山、张子善。

  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我们党没有一天放松过反腐败斗争,把治贪防腐提高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对贪腐分子是发现一个,查处一个。仅以去年为例,全国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官员就有5098人,其中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804人。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米凤君、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贵州省政协原主席黄瑶、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原总经理康日新等一批重量级高官被判处重刑。

  事实证明,我们党对惩治腐败,从来都是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但是,我们面临的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绝不可掉以轻心。尽管我们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形势不容乐观。贪腐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一些领域依然呈现出高发态势。

  治理腐败需要澄清五种不当认识

  对如何治理腐败,有各种各样的看法,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端正思想,统一认识,树立正确的反腐观,十分必要。对一些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也很有必要予以澄清。

  清官论。认为惩治腐败靠清官,每个为官者都要像包公、海瑞那样清廉,贪腐自然而然就没有了。要求每一个为官者都能像包公、海瑞那样廉洁自律是不现实的,因为清官也是人,不是神。清官自身也受到所处社会的影响和制约。清官的自律不是无限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更不是万能的。实践证明,把廉洁完全寄托在为官者的个人自律上是靠不住的。在封建社会,清官是善良的人们对为官者的一种期盼,一种向往,是人们美好愿望的化身,在实际生活中,清官不是普遍存在的。即便有,也绝不会像传说的那样神奇。

  重典论。有人认为对贪腐者施以重刑,杀一儆百,这样就可以治住贪腐。这种做法,历史上曾多次使用过。明太祖朱元璋在立国之初,重刑典,对贪腐者施以酷刑,剥皮、挖眼、断手、开膛、凌迟等等,无所不用其极,然而收效甚微,贪腐依然没能治住。这种极端的做法,尽管对贪腐者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却把整个社会搞得人人胆战心惊,个个惊恐万状,处处充满着恐怖,社会何以安定,人民何以安生?

  运动论。有人认为治贪腐可以用群众运动的方式,大揭发,大检举,大批判,使贪腐者无处藏身,批倒批臭,贪腐可治也。殊不知,我们曾有过这方面的惨痛教训,“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我们应永远记取。这种群众运动的方式,看起来轰轰烈烈,气势很大,实则鱼龙混杂,真假难分,常常造成相互攻讦,黑白颠倒,一片混战,真正的腐败分子不一定能揪出,好人还可能受冤枉,害莫大焉。

  无治论。有人认为贪腐问题,从古至今,历朝历代,从未避免过,过去有,现在有,将来还会有;中国有,外国有,凡是有人的地方都会有。贪乃人之本性,谁也治不了,只能听之任之。从社会存在的意义上来说,贪腐虽然是社会的客观存在,虽然不可能完全消灭掉,但并不是不可控的,是可以采取积极态度,把它的危害缩小到最低程度的。否则,听之任之,就会酿成大患。

  西方模式论。有人认为,我们现在的贪腐之所以难治,是我们现行的社会制度造成的。认为要治理贪腐,必须搞西方的“三权分立”、“多党制”等等。此大谬也!一个国家实行何种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和国情决定的,怎么能不顾自己国家的历史和国情,照搬照套西方国家的模式呢?孙中山先生照搬过欧美模式,成功了吗?没有。解放后,我们曾经在发展经济上照搬过苏联的模式,成功了吗?也没有。实践证明,按照自己的国情,走自己的路,才是正确的。当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反腐败的有益经验,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兼收并蓄,取长补短,创造出一套适应我们国情的治贪防腐的办法来,这才是正确的。

  如何实现对贪腐问题的有效遏制

  我们的反腐倡廉工作,伴随着共和国的成长,始终抓得很紧,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30多年,力度更大,但仍然不尽如人意。客观地说,既不是认识不到位,也不是行动不坚决。究其原因,由于新中国是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数千年封建社会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观念,对我们影响很深。我们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可避免地带有过去的痕迹,我们的思想观念不可避免地带有过去的烙印,对反腐治贪工作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在情与法的问题上,由于我们历来是个讲礼义的社会,重亲情,重友情,把情看得很重,这就产生了情与法的矛盾,为一些为官者以情代法,以情枉法,常常徇私情而枉法度提供了土壤。在人治与法治的问题上,由于我们长期以来是人治社会,人们普遍重权轻法,重官轻法,造成一些为官者目无法纪,以言代法,胡乱作为。一位领导同志曾说过,对某一地区经常发生的问题,要从这个地区领导者的能力上找原因;对普遍发生的问题,应该从体制和机制上找原因。由此观之,在我们国家,法制不健全,反腐治贪制度机制设计上存在一些不足,这才是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如何才能实现对贪腐问题的有效遏制呢?首先,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制定反腐败法、举报人保护法等,构建一整套严密细致的法律法规制度,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反腐败的内容,规定反腐败的机构、职能、职责、调查取证、定罪量刑以及保护举报人的措施等,为惩处贪腐提供法律依据和手段。其次,构建科学的反腐败制度机制。对官员严格实行家庭财产申报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第三,强化多层次的监督,实行群众监督、社会媒体监督、专门机构监督等监督相结合的机制,形成覆盖全社会的监督网络。不但要加强对官员的监督,还要注意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任何权力都应该有明确的用权范围、用权尺度和用权时效,防止把权力变成无限权力,特别要防止公权私用,使为官者做到不越权、不揽权、不专权、不私权,正确行使权力。第四,强化道德品质教育,提高为官者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廉洁自律能力,把好治贪反腐的第一道防线。第五,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使“清正廉洁光荣,贪污腐败可耻”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为反腐倡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健康的社会环境。

  当然,反腐治贪绝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廉洁与贪腐是一对社会矛盾,相克相生。贪腐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会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构建一个没有贪腐的社会,需要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但短期内是不可能完成这一任务的。我们现在能做到的,就是使廉洁的正气始终压住贪腐的邪气,把贪腐的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之不会泛滥成灾,以致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要把反腐倡廉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持之以恒。斗争没有穷期,我们永不放松。

  (作者系安徽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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