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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01:52  正义网-检察日报

  薛薇

  社会管理过去曾被狭义地理解为就是政府的职能,但随着现阶段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变化,社会管理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它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管理活动及其过程。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把社会管理纳入更完备的体系性框架之中。2009年政法机关也把社会管理创新作为“三项重点工作”之一。那么,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三大主体”:政府、司法和公民,同时肩负着管理者,协同者、重要参与者等多项职能,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社会管理创新首先应该依法进行,法治应该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三大主体”在各项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都应树立和坚持法治观念,把社会管理创新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中首先要带头依法行政

  社会管理创新,如仅仅停留在维稳和社会情绪疏导的角度是短视的。现代社会更加强调的是一种民主管理,强调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本质上是对人的服务与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关键词是以人为本。当前社会存在的一些矛盾纠纷、信访积案,很多都是因为政府不依法管理,管理越位、缺位、错位导致的。在社会管理活动中政府往往对“人治”的依赖大于“法治”,政府为了追求管理的高效率通常选择“人治”放弃“法治”。短期的高效率往往要付出管理混乱,损害群众利益甚至损害政府公信力的代价。社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依法管理才能实现有序、长效、系统管理。所以,创新社会管理首先就要依法管理,政府不仅仅是管理者,更是权力被监督者,被制约者,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必须符合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防止以创新社会管理之名,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要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理念,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氛围。要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彻底解决政府管理职能越位、缺位、错位问题。

  二、司法应为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效运行提供法治保障

  司法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特殊功能、担负重要使命。司法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寻求公正的制度化途径,同时在社会管理中又是最具国家强制力的方式。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解决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纷争矛盾,监督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办事,本身就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的过程,也是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同时,司法活动将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一般的、抽象的公平正义精神贯彻到每个具体案件的处理中,通过准确公正地适用法律,规范和引导民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活动,对民众行为施加影响,促使其接受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意识,推动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进而提高社会管理品质、降低社会管理成本。因此,司法是通过法治途径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是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公开性以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使其在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优势。

  三、社会管理创新要注重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

  公民的法治意识是指公民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意识。这“三大意识”表达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内在要求。只有全体公民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意识、自由平等意识、公平正义意识的普遍确立,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才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土壤的形成,才能使社会管理创新全面深入的推进。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现实社会中还存在畏上、畏权、不畏法的情形,这些都说明了社会法治观念的淡薄。法治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公民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公民法治意识越强烈越成熟,其参与社会管理的主体作用就发挥得越充分到位。所以在全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进程中,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尤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社会管理创新的进程,决定着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

  (作者为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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