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义
本报讯(记者沈义) 重庆市垫江县原副县长赵应明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包工程先后收受“好处费”208万余元。此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后,该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以赵应明犯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非法所得208万余元予以追缴。宣判后,赵应明没有上诉。据悉,该判决8月5日正式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现年50岁的赵应明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忠县副县长以及垫江县副县长等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包工程,并帮助工程承包人解决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收受个体包工头聂某、承包人李某等人的财物折合人民币208.78万元。如2003年以来,聂某多次找到赵应明,希望他关照承包工程,并承诺将会“感谢”。为此,赵应明多次给有关人员打招呼,使聂某顺利承包到一些工程。为感谢赵应明的关照,聂某兑现承诺,至2009年,先后送给赵应明70万元和价值24万余元的一部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