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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农妇被捕5年获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06:56  南方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 记者8日从河北省有关部门获悉。此前曾被媒体报道并引起广泛关注的“刘志连故意杀人案”(详见本报8月2日A 20版报道)已被依法处理。8月6日,涉县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并于当日移送邯郸市检察院。8月7日,邯郸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经研究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当日,市检察院对刘志连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其当场释放。

  两级检法反反复复

  刘志连2006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涉县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经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同年6月27日向涉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7月24日报送邯郸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于2006年8月22日经涉县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06年9月18日再次报送邯郸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0日,邯郸市检察院以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向邯郸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于2009年8月17日判决刘志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志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河北省高级法院审理,于2009年12月4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邯郸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

  邯郸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7月9日再次开庭审理该案,9月15日,市中级法院邀请市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共同研究此案,经研究认为:本案发回重审后,从目前证据看,已不符合“两高三部”2010年6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据此,将该案交由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县人民法院审理。

  邯郸市检察院于2010年9月29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于10月12日交涉县检察院。涉县检察院讯问了被告人刘志连,并补充核实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10年12月14日将该案向涉县法院提起公诉,涉县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2月25日开庭审理过该案。

  媒体促进案件处理

  媒体报道此案后,河北省委和邯郸市委高度重视,要求有关部门实事求是、认真核查,严格依法处理。因该案属于应由市中级法院作一审的案件,涉县检察院依法撤诉后移交邯郸市检察院。

  邯郸市检察院检委会经过认真研究,仍认为达不到“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认定刘志连故意杀人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遂决定对刘志连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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