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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走情夫账户20多万 公款?私款?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09日08:23  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三年前,福永一公司女员工赵某从公司财务经理的账户提走21 .5万元,一审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获刑两年。赵某否认控罪提出上诉,称与有妻室的财务经理同居,21.5万元是分手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宝安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7年4月18日上午9时许,宝安一韩资企业员工赵某从公司财务经理许某的账上取款20 .2万,并刷卡消费1 .3万元,此后便没有再回到公司。2010年5月5日,赵某出差上海使用身份证住酒店时被警方抓获。随后被指将公司公款占位己有,被控职务侵占罪。一审获刑两年。赵某不服提出上诉。

  赵某的辩护律师晏辉介绍,案发时赵某与有家室的公司财务经理许某同居,20多万元是许某支付的分手费。两张银行卡均为财务经理许某的个人账户,没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存放公款的。

  今年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前,宝安检察院就两次将案件退回到宝安公安分局补充侦查,该补的证据都补了,现在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晏辉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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