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8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发布消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修订自8月2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新建车间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已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GMP认证。药品生产企业改建、扩建车间或生产线的,应重新申请认证。
《办法》规定,《药品GMP证书》7种情况可收回或注销:企业(车间)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企业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依法被吊销的;企业被依法撤销、注销生产许可范围的;企业《药品GMP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以及其他需要收回或应注销《药品GMP证书》的。
药品GMP认证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